关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实施准入备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14-00616 | 生成日期 | 2014-05-06 | 公开日期 | 2014-05-06 |
文件编号 | 宜政征办发〔2014〕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 | 通告 |
关键词 | 城乡建设 | 分类词 | 城市,建设,房屋,拆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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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促进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准入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
关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实施准入备案的通知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促进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准入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准入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资质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2、从事征收评估的工作人员需经过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培训合格并取得征收评估上岗证;
3、注册地不在宜兴的评估机构应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4、资质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二、准入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1、省住建厅或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外地评估机构需提供注册地征收拆迁评估管理部门盖章的从事征收拆迁评估业务二年以上证明;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证书
3、在宜兴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经市住房局备案的租赁证书);
4、执业人员花名册;
5、在宜兴执业的专职估价师(不少于2名)注册资格证书;
6、经市征收办培训合格发放的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上岗证(暂时不需提供);
7、法人的身份证;
8、备案登记表;
9、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10、市征收办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在我市从事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业务。
三、备案时间及程序
拟申请准入备案的评估机构于2014年5月20日前持上述材料到市征收办(宜城街道陶都路115号东副楼337室)进行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在宜兴日报和宜兴建设网站进行公示,备案有效期为当年有效。
附件:宜兴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准入备案登记表
宜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