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4]27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4-03-3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促进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体现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同时为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我市医疗救助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宜政办发[2013]104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原《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附件六中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救助的重大疾病必须满足的条件中第四点:在市内定点医院按临床路径治疗的重大疾病,进口药品(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和血友病A的救治不包括在内)和高值耗材不包括在定额或限额范围之内,由病人自费,医院在使用时应向病人告知。现调整为:在市内定点医院按临床路径治疗的重大疾病,全自费药品(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和血友病A的救治药品不包括在内)、诊疗项目和高值耗材不包括在定额或限额范围之内,由病人自费,医院在使用时应向病人告知。
本通知从2014年4月1日(以入院日期为准)起执行,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