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02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4-03-31 14:45:0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4]17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4-03-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所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切实降低食品生产环节的安全风险,不断增强防范能力,有效控制和预防区域性、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现就组织开展2014年度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4年度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工作安排要紧扣监管和民生重点,突出对社会关注、群众反映较多、以往检验合格率较低的食品品种和重点指标的监督,重点跟踪抽查2013年出现不合格和未抽检过的企业。通过提高检验的科学性、整体性和针对性,开展专项监督性抽样检验以及严格实施后处理措施,努力提升全市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抽检范围

全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和纳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新增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纳入当月抽样检验计划)生产的产品及生产产品所用的原料。

三、抽检类别

本次抽样检验的类别为宜兴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分为监督抽查和评价检验两类。监督抽查主要针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结果可直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评价检验的结果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在抽样检验报告的类别中要标明抽样检验的性质,如抽样检验(监督抽查)或抽样检验(评价检验)。

四、经费来源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食品质量抽样检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检测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包括买样费、检测费等任何费用。

五、工作要求

1、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应当积极配合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按照抽检计划,提供样品,拒绝抽样按抽检不合格论处。

2、各镇、园区、街道办食安办应当积极配合承检单位完成食品生产小作坊抽样检验工作。对于食品生产小作坊因停产、转产等原因未能实施抽样检验的,应配合承检单位完成未抽到样品情况证明材料的填写工作。

3、承检单位应当:

1)选派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技术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抽样检验工作,抽样采取突击检查的形式,事前不通知或预约企业。

2)抽检人员应当主动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检验员证及相关文件,说明来意,取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并积极配合完成现场抽样工作;所有样品一律由抽样人员自行带回,不得要求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承检机构应确保样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产品要求。

3)检验依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及相关抽查细则执行。

4)检验项目。详见附件22014年度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产品检验项目表。

5)自抽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验结果,每月30日前完成无锡市食品安全检验信息平台的录入、审核及提交程序。按季向宜兴质监局上报抽样检测结果及分析报告。

6)在抽检中发现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宜兴质监局。

7)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抽样、检测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进行,严格遵守行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4、宜兴质监局对在抽检中发现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市食安委,必要时依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预警。检验信息的发布,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发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抽样检验的产品计划批次和实施时间。

5、严肃工作纪律。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开展检验,真实反映全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水平。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和小作坊积极配合抽样检验。针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改进,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6、上级出台食品安全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12014年度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抽样检验计划表(略)

22014年度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产品检验项目表(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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