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4]51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4-03-3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4年3月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
宜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议事决策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宜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常务会议贯彻市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四条 常务会议的议题范围包括:
(一)传达和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无锡市委、市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市政府名义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通过向省、无锡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决定;
(六)听取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七)讨论决定部门和镇、园区、街道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领导干部学法;
(九)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职权应由各镇、园区、街道和各部门、单位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市长、分管副市长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市长、分管副市长可以直接批准的事项;
(三)已明确授权由相关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决定的事项;
(四)会前未经充分调研、协调、论证,方案不够成熟、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五)临时动议的事项;
(六)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属本规则第四条范围内的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根据市委主要领导对主办部门报告相关重大事项的批示要求,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
(二)主办部门根据市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就有关事项向市政府提出请示,市长明确批示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
(三)主办部门根据市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就有关事项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呈报市长同意,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
(四)领导干部学法及其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市长确定。
第七条 议题主办部门必须对议题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并征求各相关方面的意见,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相对统一、明确的意见后,方可向市政府提出。
涉及社会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议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涉及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涉及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涉法事项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法制审查。
第八条 提交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时,应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议题的文本草案;
(二)议题文本草案起草说明;
(三)有关附件,包括:法制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主办部门补正或退回主办部门。
第九条 根据议题实际,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应当事先牵头对提交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充分协调,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条 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在会议召开的3日前确定。情况特殊,确需新增议题的,应由分管副市长直接向市长汇报,经市长同意后,交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监察局、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议题主办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镇、园区、街道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涉及重要民生议题的,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民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除因特殊情况,常务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2日前,由市政府办公室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与会对象。
第十四条 主办部门应按规定样式、数量印制后,提前将议题相关材料送交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提供议题材料电子文稿。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前将有关会议材料分送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主办部门作主题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补充,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表明主要决策建议,会议组成人员充分讨论,征求邀请列席人员意见,最后由市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
议题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及重大涉法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报法制审查情况。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常务会议记录,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经市长签发后,印发有关部门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常务会议决策相违背的言论或行为。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应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存档。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予以公开。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市长请假,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领导列席。与议题相关的列席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及设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六章 决定事项的执行、督查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 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负责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推进,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督促落实,责任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如期办结的,应提前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常务会议决定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重议的,相关部门应报经市长同意后,列入常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五条 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相关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扣分依据。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实施行政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