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转型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进一步规范人才特聘制度,促进人才柔性流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试行办法》(宜政办发〔2010〕11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聘工作证》的发放对象。符合宜政办发〔2010〕118号文件规定的引进对象,在宜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不转户口或不转关系的高层次人才或专门人才;来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户口关系仍留原地的优秀人才。
二、申办《特聘工作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及近期彩照一张(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验看原件。
三、《特聘工作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具体由人才开发科承办。《特聘工作证》按以下程序申办:
(一)申请人填写《宜兴市特聘工作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二)用人单位申请;
(三)主管部门初审;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特聘工作证》。
四、签证、注销办法:
(一)《特聘工作证》使用期限为一至三年,需延期者,由聘用单位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延期签证手续;
(二)《特聘工作证》遗失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发;特聘人员在聘期内更换单位,须重新办理特聘手续;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收回《特聘工作证》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特聘工作证》注销手续:
1、《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并不再续签的;
2、《特聘工作证》有效期满不再续期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四)《特聘工作证》期满自然失效。
五、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所列条件、材料、程序办理《特聘工作证》的申办及注销等有关事项,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用人单位及申请人申办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