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01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抽复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4-02-28 16:23:0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4]9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4-02-28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抽复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7

宜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抽复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建设项目抽复审工作,提高政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抽复审工作实施意见》(宜政办发[2013]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由本市各级政府(包括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镇、街道办事处)及政府相关部门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细则规定实行抽复审管理。

第三条 抽复审工作应坚持及时、高效、重点突出的原则,为政府建设项目后续工程款的支付提供依据,为整个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提供条件。

第四条 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及各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抽复审工作。

第二章  抽复审主体和范围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抽复审工作由市监察局和审计局根据职责分工单独或联合实施。重点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结果情况开展审计再监督。具体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

(一)经市政府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组织审计的政府建设项目,由市监察局组织开展抽复审。

(二)由市财政局委托审计及相关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审计的下列政府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组织开展抽复审,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1、概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2、未经国家审计监督的镇、街道、园区投资建设项目;

3、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六条建立抽复审工作专家库,借助专家开展抽复审工作。专家库由宜兴市外的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或具有相应资质、具有良好信誉的中介机构专技人员组成。市监察局对专家库采取动态管理,严格考核,适时实行淘汰更新。

第七条抽复审项目、抽复审专家的确定,由市纪委监察局特邀监督员或审计局特约审计监督员随机抽取。抽复审专家与抽复审项目有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

第八条 抽复审项目数量不得低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结总数的5%。抽选项目包含多个子项目的,再按下列比例进行抽选:子项目在5个以上(含5个)的,按子项目40%的比例抽选,子项目在5个以下的,按子项目50%的比例抽选,按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整数。未被抽到的项目明确为不需被抽复审项目。

第三章  抽复审的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重点复审以下内容:

(一)是否审核工程造价结算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其准确度和深度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二)采用的法规、规范、标准、计价表、计价方式、各类单价等依据是否正确、恰当,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三)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审核结果是否与基础资料相对应;

(四)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类会议纪要、审批资料、工程签证资料等是否真实、充分和有效,审核结论是否正确;工程变更、增加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是否履行相关的报备和审批手续,变更、增加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

(五)审核结果文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是否清晰、正确、完整,审核工作底稿是否清楚地反映工程造价审核的过程和结果;

(六)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第十条  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重点复审以下内容:

(一)各项建设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二)除建安投资(工程造价)以外的其他各项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甲供材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规,重点审查甲供材的领用与退还手续的完整性、数量的真实性;

(四)建设资金支付等内控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五)工程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六)概、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抽复审资料的交接。

(一)抽复审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作为资料递交直接责任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递交工作,对提供抽复审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所需材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规则》规定的审计档案资料、竣工图、根据抽复审要求提供的有关财务审核资料以及抽复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递交时应填写资料交接清单,做好相关说明,抽复审专家及建设单位双方当场签字确认。资料归还时执行同样规定。实施过程中若需补充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补充到位。

第十二条抽复审意见交换。抽复审专家完成初审后,市监察局、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协审机构及审计中心或财政局等单位对抽复审提出的意见集中逐一核对,提出相关意见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形成抽复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抽复审专家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征求意见稿,并同时抄送项目施工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原协审机构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 出具抽复审报告。抽复审专家在汇总各方征求意见的反馈信息后,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出具正式抽复审报告。

抽复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的责任界定、有关情况说明、抽复审建议等。其中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建设管理、审计规范化和造价审核质量等)应当进行分类汇总反映。

第十五条抽复审工作时间要求。整个抽复审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市审计局《关于提高工程结算审核时效的意见》规定的三级复核时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应报请市监察局(审计局)同意。

第十六条对于地区技术差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原则,以宜兴市出台的规定和制度为准;本市没有具体规定的,按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意见为准;二者皆无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抽复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抽复审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财政最终支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的依据,未开展抽复审的项目按照《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宜政规发[2013]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抽复审专家报酬。抽复审专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流程及时效等要求开展抽复审工作,并直接与抽复审实绩挂钩。抽复审专家报酬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审定金额的1‰加核减(增)金额的5%,总额不少于2000元;也可视情直接委托确定,但一般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开展抽复审工作所需经费不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每年年初由审计部门根据年度抽复审计划,编制专项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要求,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抽复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局(审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抽复审专家的资格,并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私下接触被审计单位;

(三)抽复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客观、不公正情形的;

(四)其它不按规定履行抽复审职责的。

第二十条 抽复审专家按本规定实施抽复审,其审定结果与原审计单位审计结果的误差率原则上在2%之内;其中,交通工程审定结果与原审计单位审计结果的误差率原则上在1%之内;如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