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13]12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2-3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宜兴市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组织优势和技术优势,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及《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装饰及配套等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具体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新闻、广电、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类建设项目;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代建管理,是指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建中心)按照市政府指令接受项目使用单位委托,负责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
第四条 工程投资概(预)算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均须实施代建。因特殊原因确需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建设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工程投资概(预)算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建中心负责建设过程的监管,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凡列入代建管理范围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立项,其他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不变,并与市公建中心签署代建协议,明确代建范围、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代建期间,市公建中心代行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职责。
第六条 按照《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查、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建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概(预)算的审定、资金拨付的审核、工程财务竣工决算的审批及财务监管;市审计局负责代建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的审计监督。
市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住房保障、监察、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协同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依据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办理可行性报告的报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消防和市政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建立项目建设协调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做好与代建单位的协调对接工作,并办好交接手续;
(五)参与项目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负责非财政性资金的筹措。
第八条 市公建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手续等;
(二)组织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修改工作,提出设计概(预)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三)按照代建协议的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投标,并负责办理规划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交付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手续,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
(四)组织施工图的设计和初审;
(五)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的选购招标活动;
(六)负责工程合同洽谈和签订工作,对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七)按照项目进度提出投资计划和进度用款报告,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
(八)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组织交接验收;
(九)负责代建项目的代理记帐;
(十)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十一)负责竣工项目工程及财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负责代建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
(十三)按照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代建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使用单位和市公建中心召开工程建设交接会,签署代建协议,移交相关资料,建立工作协调和衔接机制。
第十条 代建项目投资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增加。市公建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使用单位确需调整项目使用功能并增加投资额度、提高建设标准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交市由公建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市公建中心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为每个代建项目设立基建专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工程资金不得支付现金,确需现金支付的管理费用必须严格控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另行制订。建设资金由财政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组成的,非财政性资金必须与财政资金同步到位,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将建设资金划拨至项目基建专户。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组织实施跟踪审计,具体分工参照《关于加强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工程款的支付,由市公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办理资金需求申报(原则上两个月一次),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费列入概算,建设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中建筑和安装工程费用的1%确定。每年10月,市公建中心按部门预算要求,负责编制下年度预算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预算执行的监管。
因工程建设特殊需求,超出预算计划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市公建中心应自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之日起20日内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市公建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协议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项目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市公建中心或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镇(园区、街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