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12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12-31 13:00:0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3]180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2-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已经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宜兴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宜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除离休干部、老红军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以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外,其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时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下属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承办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负责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结算及管理。

第四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1%缴纳。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一些特定行业在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经办机构申报,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六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

(一)经鉴定通过的慢性病、重性精神类疾病以及已确认登记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贴。慢性病门诊医疗补贴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慢性病门诊医疗补贴标准、慢性病病种的诊断依据、鉴定标准等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共同制定。

(二)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90%的补贴,年度内最高补助为20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与《宜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同时实施,有效期五年。《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政规发[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