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13]10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0-3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宜兴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宜兴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管理,规定如下:
一、经营期限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期限为6年。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经营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批准延续的,延续经营期限仍为6年。
二、延续经营许可条件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
1、客运出租汽车技术条件、营运设施、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3、在许可经营权期间,无违反《宜兴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约定及相关管理规定等行为。
三、延续经营许可程序
市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照延续经营许可条件,对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经审查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作出准予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许可的决定,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重新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该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许可,并作出不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
(1)私自转让、倒卖经营权的;
(2)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经营许可期限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扣分分值满20分情形的;
(3)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延续经营许可的,经营权被许可人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后将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市交通运输机构。
四、管理要求
1、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是相关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授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事道路客运资格的行政许可行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严禁私自转让和倒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出租汽车。严禁利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金等方式向驾驶人员或其他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3、市运输管理机构要帮助和指导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要提高企业和驾驶人员的收入水平,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4、对于不予延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而空缺的指标,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等方式确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