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10期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10-31 15:16:0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3]153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0-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3]19号)文件精神,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奖励意见”板块内容制订完善了相关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已报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宜兴市工业企业设备投入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进一步激发企业加大装备投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加快提升综合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3]19号)文件有关要求,设立工业企业装备投入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提升改造。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扶优扶强、定向使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奖励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发改、商务、监察、审计、国税、国土等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奖励资金建议。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财务管理健全、项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奖励条件

1、企业实施的项目符合《宜兴市工业企业设备投入财政奖励重点领域》,且须经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2、申报奖励的设备需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能提供经市国税局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申报奖励的设备指单台(套)价款(以下价款均为不含税)10万元以上(含)的设备或同一厂家开出发票组成的总价款10万元以上(含)的成套设备,并归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主要生产设备,不包括自制设备、国产二手设备、融资租赁设备、模具、安放在市外生产的设备,为生产配套的节能环保设备、设施,供电、供水、供热和办公设备,辅助设施设备(货梯、车辆、冷却塔等)。

4、申报奖励的设备价款总额需达到一定标准(以下价款均为不含税),其中:列入我市重点培育计划的小微企业设备价款总额100万元(含)以上;列入我市重点培育计划的成长型企业设备价款总额300万元(含)以上;其余企业设备价款总额500万元(含)以上。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对列入我市重点培育计划的小微企业,其当年度新购置的设备单台(套)价款10万元以上(含)、设备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实行分段奖励,其中,100—1000万元(含)的设备,按其价款的4%给予奖励;超出部分,按5%给予奖励。

2、对列入我市重点培育计划的成长型企业,其当年度新购置的设备单台(套)价款10万元以上(含)、设备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实行分段奖励,其中,300—1000万元(含)的设备,按其价款的4%给予奖励;超出部分,按5%给予奖励。

3、除列入我市重点培育计划的成长型企业、小微企业外,对当年度新购置的设备单台(套)价款10万元以上(含)、设备价款总额5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实行分段奖励,其中,500—1000万元(含)的设备,按其价款的4%给予奖励;超出部分,按5%给予奖励。

4、对当年度新购置的单台(套)价款100万元以上(含)的设备,按其价款的3%给予奖励,奖励比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5、对实施零土地技改的企业,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的奖励额度。(零土地技改指申报奖励前年及当年度2年内没有新增土地的技术改造)

单个企业当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管理、资金申请、审核程序

第七条  项目管理

1、奖励指导性计划项目的申报一年二次,分别为年初和年中。

2、企业对照本细则第五条的条件申报计划,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后,由市经信委汇总,并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预评审。

3、预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下达年度奖励项目指导性计划。

4、列入奖励指导性计划的项目每月须向市经信委上报建设进度情况,直至设备安装到位。

第八条  资金申请

1、设备安装到位后,由项目实施企业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填报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及当年度财务报表;

(5)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意见复印件;

(6)当年度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购置清单;

(7)当年度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8)当年度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9)当年度涉及设备抵扣月份国税部门增值税抵扣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

(10)大宗设备购置合同。

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市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各一份,经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审核盖章后上报。

第九条  审核程序

对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商务、国土等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宜兴市工业企业设备投入财政奖励重点领域》以及是否属于零土地技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分类名单。

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市经信、发改、商务等部门现场审核设备是否安装到位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市财政局审定奖励资金;市国税局提供设备发票抵扣数额。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市审计局进行抽查,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结束后,由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建议方案,交发改委汇总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结束后,由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发文,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镇(园区,街道),其中,涉及到基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先行拨付,下达指标通知单到镇(园区,街道)财政,年终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进行结算。企业接通知后到所属镇(园区,街道)财政所办理拨款手续。

市监察局对奖励政策执行情况和项目审核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要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享受奖励设备的监督管理,监管时间为三年,企业若在三年内发生设备转卖、转移等情况,应及时向市经信委备案,并返还转卖或转移设备享受到的奖励资金;若企业擅自对设备进行转卖或转移,一经查实,将对其享受到的所有奖励资金进行追缴;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宜兴市工业企业设备投入财政奖励重点领域

宜兴市工业企业设备投入财政奖励重点领域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工业投资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鼓励和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结合我市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宜兴市工业企业设备投入财政奖励重点领域》。

一、新兴产业

(一)高端线缆

1、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电线电缆生产项目(不新增产能)

2、通信线缆

(二)新能源

1、3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热电联产机组

2、高转换率、低成本新型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制备工艺及组件生产制造

3、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4、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5、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6、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7、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8、光伏原辅材料的开发与制造、高纯晶体硅深加工

9、面向海上、陆地3兆瓦及以上风电发电机组关键零部件产业化

10、锂二硫化铁、锂亚硫酰氯等新型锂原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氢燃料电池等动力电池及电池管理系统;超级电池和超级电容器

11、先进压水堆核电关键部件

(三)新材料

1、锂离子电池用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钛酸锂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

2、国内短缺的、能够填补空白的,航天航空、信息、新能源、交通运输、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需要的有色金属深加工新材料

3、纳米粉体材料,纳米电子、光子、传感材料,医用级纳米材料

4、高性能碳纤维、特种玻璃纤维、芳纶、芳砜纶和高性能陶瓷纤维

5、功能高分子膜材料

6、新型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制品

7、高光效荧光粉、高磁感磁性材料;高精度硬质、轻质合金材料

8、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9、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

1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

(四)节能环保

1、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设备(除尘、燃煤烟气脱硫脱硝、汽车尾气净化、碳捕捉等)

2、水污染防治技术及设备(城镇污水处理、高浓度工业废水处理、海水淡化、蓝藻清除等)

3、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及设备(污泥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等)

4、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

5、环保检测仪器

6、环境应急设备

7、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

(五)光电子

1、数据通信及传输设备的开发及制造

2、物联网(传感网)、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开发及制造

3、下一代互联网网络设备、芯片、系统以及相关测试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4、便携式计算机、高性能计算机、服务器、工业控制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和耗材

5、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6、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等离子显示屏(PDP)、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关键部件

7、TFT-LCD、PDP、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及材料

8、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

二、传统产业

(一)冶金机械

1、动车、铁路、轨道交通、汽车、机床、发电机组、飞机等领域用轴承、模具、泵、阀、叶片、箱体等各类精密铸锻件、密封件及大型铸锻件(不含熔化、铸造工艺)

2、智能化数控机床、压力机、挤压机、剪切机,智能焊接设备、塑料机械、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轨道交通设备、纺织机械及控制系统、关键零部件

3、数字多功能一体化办公设备(复印、打印、传真、扫描)、数字照相机、数字电影放映机等现代文化办公设备

4、工业机器人、智能仪表、精密监测和计量仪器等高精度、高可靠性自动化控制成套系统及设备

5、高效柴油发动机、汽油发动机技术及设备

6、汽车变速器、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

7、锂离子电池自动化生产成套设备制造

8、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特高压交直流输变电设备及关键部件

9、高压真空元件及开关设备、智能化中压开关元件及环保型中压气体绝缘开关柜、节能配电变压器

10、百万千瓦火电锅炉管、耐蚀耐压耐温油井管、耐腐蚀航空管、高耐腐蚀化工管生产

11、高速冲压件的开发与生产

12、制冷空调设备及关键零部件

(二)有色金属

1、铜、铝及合金深加工

2、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铜、铝及合金杆生产项目(不新增产能)

3、大截面型材挤压、高精度铝板延压、新型镁合金铸件等交通运输用加工材生产线,大型钛合金宽厚板及板材生产线

(三)化工

安全、环保达标的,一期固定投资1亿元且当年度完成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精细化工项目

(四)建材

1、电子工业用超薄、太阳能产业用超白、在线镀膜玻璃和低辐射等特殊浮法玻璃生产线

2、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

3、30万平方米/年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用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安全环保、防火、轻质、阻燃阻热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五)纺织

1、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熔体直纺在线添加等连续化工艺生产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抗静电、抗紫外、有色纤维);智能化、超仿真等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及纤维生产(仅限于技术改造)

2、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聚丁二酸丁二酯(PBS)、聚对苯二甲酸环己烷二甲醇酯(PCT)等新型聚酯和纤维的开发、生产与应用

3、有机和无机高性能纤维及制品的开发与生产

4、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竹原纤维、桑柞茧丝、彩色棉花、彩色桑茧丝类天然纤维的加工技术与产品

5、采用紧密纺、低扭矩纺、赛络纺、嵌入式纺纱等高速、新型纺纱技术生产多品种纤维混纺纱线及采用自动络筒、细络联、集体落纱等自动化设备生产高品质纱线(仅限于技术改造)

6、采用高速机电一体化无梭织机、细针距大园机等先进工艺和装备生产高支、高密、提花等高档机织、针织纺织品

7、采用编织、非织造布复合、多层在线复合、长效多功能整理等高新技术,生产满足国民经济各领域需求的产业用纺织品

8、高档面料的开发与生产、功能性后整理生产

9、高档品牌服装的开发与数字化、信息化、自动化生产

(六)陶瓷耐火

1、高档陶瓷板开发与自动化生产及应用于工业、医学、电子、航空航天等领域的特种陶瓷开发与生产

2、长寿节能环保型特种耐火材料生产线的节能及自动化改造(不含窑炉)

3、日用陶瓷生产线的节能及自动化改造

(七)轻工

1、二色及二色以上金属板印刷、配套光固化(UV)、薄板覆膜和高速食品饮料罐加工及配套设备制造

2、功能性食品的开发与生产

3、高附加值植物、农产品深加工

4、高档纸板及纸品(不含制浆)

5、高效节能家用电器及配套件的开发与生产

6、新型塑料建材、防渗土工膜及塑木复合材料的开发与生产

7、真空镀铝、喷镀氧化硅、聚乙烯醇(PVA)涂布型薄膜、功能性聚酯(PET)薄膜、定向聚苯乙烯(OPS)薄膜及纸塑基多层共挤或复合等新型包装材料

8、高档功能性皮革的开发与生产

9、高效节能电光源(高、低气压放电灯和固态照明产品)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及固汞生产工艺应用

10、非金属精密模具的开发与生产

11、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

12、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和长寿命(三年及以上)功能性农用薄膜的开发、生产

13、高新、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与应用

14、轻量化玻璃瓶罐的开发与生产

15、先进的食品生产设备研发与制造;食品质量与安全监测(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生产

16、热带果汁、浆果果汁、谷物饮料、本草饮料、茶浓缩液、茶粉、植物蛋白饮料等高附加价值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与加工原料基地建设;果渣、茶渣等的综合开发与利用

17、营养健康型大米、小麦粉(食品专用米、发芽糙米、留胚米、食品专用粉、全麦粉及营养强化产品等)及制品的开发生产;传统主食工业化生产;杂粮加工专用设备开发与生产

18、搪瓷静电粉和预磨粉等高科技新型搪瓷瓷釉、静电搪瓷关键装备、0.3毫米及以下的薄钢板平板搪瓷的开发与生产

19、冷凝式燃气热水器、使用聚能燃烧技术的燃气灶具等高效节能环保型燃气具的开发与制造

(八)其它

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制造业部分中的鼓励类项目。

宜兴市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快培育形成稳健企业梯队,支撑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基金中专门设立了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奖励政策,现根据《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奖励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1、大中型企业:在本地注册的当年度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外资工业企业按照开放型经济奖励政策执行)。

2、小微型企业:在本地注册的当年度工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国地两税净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列入年度重点培育计划、且首次被列入下一年度国家规模企业统计范围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

3、以矿产品为原料的初级加工建材企业(水泥、石灰、砂浆、混凝土、砖瓦等)、以废杂铜为原料的铜杆生产企业、普通铸钢(铁)生产企业、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非化工园区内及非监测点的化工企业除外。

二、奖励标准

1、大中型企业:企业当年度国、地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税金超上年实绩部分,按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额度不足10万元的,不计奖。对上市企业奖励金额高于企业资本经营发展政策的,奖励差额部分。

2、小微型企业:对于符合奖励范围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三、考核兑现

1、大中型企业:由市财政局会同国税、地税,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度三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税金净增量和奖励金额;由上市办提供企业资本经营发展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

2、小微型企业:统计局提供首次列入下一年度国家规模企业统计的企业名单;由财政局会同国税、地税,按企业名单提供当年度企业税收净入库数。

3、市经信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上述两个部分按照产业发展要求,进行筛选审核,提出奖励资金建议方案,交发改委汇总平衡,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享受地方财政留成奖励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一年。

宜兴市鼓励落后产能退出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一、考核验收对象

2013年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整合整治要求主动实施关停的工业企业。

二、考核验收内容

关停企业设备拆除到位情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手续到位情况,“一企一档”建立到位情况等。

三、考核验收部门

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进行集中考核验收。

四、考核验收时间

2013年12月下旬或2014年1月上旬。

五、考核验收程序

1、企业与所在镇、园区、街道签订关停协议,企业按协议要求按时关停(包括注销、变更流通)到位,由所在镇、园区、街道初步验收后,建立“一企一档”,上报市经信委申请验收。

企业上报材料的内容应包括:(1)宜兴市关停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签订的关停协议复印件;(3)企业土地证复印件;(4)企业房产证复印件;(5)企业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前后复印件;(6)企业设备拆除前、中、后照片;(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组成考核验收小组,对已关停到位的企业逐一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3、市考核验收小组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相应的奖励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六、奖励资金测算方案

每个企业的奖励标准为5-50万元,具体测算方案为:

1、签约奖:企业与属地政府签订关停协议,并在2013年度内关停到位的,奖励2万元(以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到位时间为准)。

2、以应税销售计算奖励资金:以企业上两个年度实际产生的应税销售(以国税数据为准)的平均值为标准,无应税销售的奖励资金为0;应税销售不足1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100万元销售以上的每增加10万元奖励0.2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3、以占地面积计算奖励资金:以企业土地证面积为依据,每亩奖励1万元。租赁土地或无证的企业酌情考虑,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实际占地面积的50%进行奖励。

4、以建筑面积计算奖励资金:以企业房产证面积为依据,每1000平方米奖励1.5万元,租赁厂房或无证的企业酌情考虑,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实际建筑面积的50%进行奖励。

5、以注册资金计算奖励资金:以企业工商执照注册资金为依据,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每增加50万元再增奖1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6、企业办理注销手续的另加奖20%。

7、每项奖励计算金额保留至百元,上述奖励资金可累加计算,累加总额超过50万元的按最高标准50万元进行奖励,不足5万元的按最低标准5万元进行奖励。

8、不履行协议约定,未按时停产、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处置废弃物及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企业,一律取消所有奖励,并将依法采取强制关停措施。

9、关停企业不得再从事任何生产加工活动,一经发现将从重查处,并追回有关奖励资金。

10、若测算奖励总资金超过市预算,可按照相关比例进行核减。

11、若企业同时可以享受市政府民生环保专项行动等方面奖励资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奖励原则,不重复计奖。

七、考核验收奖励资金的兑现

考核验收奖励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交发改委汇总平衡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镇、园区、街道,再由其拨付到相关企业。

宜兴市鼓励企业节能降耗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一、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的考核奖励

1、申报条件

1)工业企业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或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并且已列入我市2013年度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库。

2)项目须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建成或竣工验收。

3)项目未获得过市级以上节能和循环经济财政资金支持。

2、申报材料

1)详实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购置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4)节能量、节水量、污染减排量计算及相关依据(节能降耗技术原理、改造前后水电煤气消费的结算清单等);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6)项目验收意见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项目竣工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合理用能报告、能源审计报告、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3、考核程序

1)所在地经贸中心(经发局)组织企业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 12月20日前报市经信委节能科,过期不报视作自动放弃。

2)12月底,市经信委组织市财政局等部门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考核验收,当场填写考核验收情况表,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3)市经信委汇总考核验收情况,对照条件确定奖励的企业项目,提出奖励建议方案。

二、清洁生产审核与能源审计企业的奖励

1、企业按照年初计划,由在我市备案的中介机构对有关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市经信委组织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企业现场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无锡市经信委批准,凭无锡市经信委批准文件(证书),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

2、重点用能企业按规定由在我市备案的能评咨询机构进行强制性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报告报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市经信委发文确认,凭市经信委批准文件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

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项目或荣誉称号企业的奖励

1、对申报获得省级或国家级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等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依据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及市财政收付凭证,按上级奖励额度的10%给予企业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政策扶持的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能源装备项目,依据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及市财政收付凭证,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对当年度创建成省级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国家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当年度创建成省级、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园区)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当年度创建成省级、国家级低碳、综合利用、“城市矿产”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依据上级有关批准文件或证书进行奖励。

四、光伏发电项目的考核奖励

经市发改委、省能源局核准,使用我市企业制造的光伏组件,并在我市建筑物上、地面、水面上等位置实施的光伏发电站,企业凭材料采购合同和完税证明向市发改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考核,按照批准核实的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2元的奖励。

五、奖励兑现程序

市经信委会同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以上考核细则组织逐项考核后,提出奖励建议方案。建议方案由市发改委汇总平衡,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

宜兴市引导企业兼并重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引导行业龙头企业整合资源,实现做大做强,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基金中专门设立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奖励政策,现根据《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奖励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

兼并重组,是指发起兼并重组企业(并购方)按照市场原则,通过转让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兼并重组本地工业企业的交易行为。

转让股权是指: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收购资产是指: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是指: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二、申报条件

1、发起兼并重组的企业应为在本市区范围内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企业;

2、兼并重组协议中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做价入股金额500万元以上。

三、奖励标准

1、对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因资产权属转移、资产损益所产生税费的市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2、被兼并重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后第一年,按当年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市级留成的50%给予补助,第二年按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超上年实绩部分的市级留成的60%给予补助,第三年按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超上年实绩部分的市级留成的70%给予补助。

四、申报程序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宜兴市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奖励申报表》(附后),提供兼并重组企业的营业执照,兼并重组实施合同,股权结构调整、股东变更工商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所在镇、园区、街道同意盖章后,上报市经信委。(上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奖励由市发改委审核操作。)

五、考核兑现

1、市经信委对当年度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申请汇总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市财政局会同国税、地税等部门,提供被兼并企业当年度三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税金净增量和奖励金额。市经信委提出奖励资金建议方案,交发改委汇总平衡,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

2、因资产权属转移、资产损益所产生税费的市级留成部分的奖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后,向市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后,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因资产权属转移、资产损益所产生税费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金额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即可办理兑现手续。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享受地方财政留成奖励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一年。

附:宜兴市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奖励申报表(略)

宜兴市融资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一、考核验收对象

各融资担保机构。

二、考核验收内容

按照《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3]19号)文件和《宜兴市融资担保机构考核办法》(宜政办发[2011]112号)文件对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风险控制和监管配合等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部门

由市经信委会同市金融办、财政等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四、考核验收时间

2014年1月中上旬。

五、考核验收程序

1、市经信委下发考核验收通知。

2、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经信委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3、市经信委对各融资担保机构的上报情况进行初审后,会同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考核验收小组,集中时间对各融资担保机构逐个进行考核验收。

六、考核验收奖励资金的兑现

1、经综合验收,考评合格,为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占业务总量的70%以上、担保余额达注册资本2倍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存量担保余额0.5‰、增量担保平均余额2‰给予奖励。

2、按实际入库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已享受国家、省减免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3、考核验收后,由市经信委编制奖励资金建议方案,交发改委汇总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