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3]141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0-30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宜兴市总部企业及扶持资金申报操作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宜兴市总部企业及扶持资金申报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鼓励和促进宜兴总部经济的发展,鼓励国际国内各类总部落户宜兴,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及享受扶持政策,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 总部企业申请认定流程
第三条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实施意见》中第二章标准执行。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审定—授证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地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宜兴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4、申请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
5、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上述材料中,除第1、6只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初审。所在地政府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照市总部经济认定办法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 5个工作日。
(三)复审。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复审结果一般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
(四)公示。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五)授证。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统一授予证书。
第三章 扶持政策申请操作流程
第五条 总部企业所享受的扶持政策按照《实施意见》第三章标准执行。
第六条 总部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下达资金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 。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需向所在地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1、《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申请兑现表》;
2、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颁发的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4、申请《实施意见》第七条奖励的,同时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申请《实施意见》第八条奖励的,同时需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税费缴纳清单,由市外流转至我市缴纳的税收,需由税务部分提供证明。
(二)初审。所在地政府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并同意上报的,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
(三)复审。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等涉及部门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根据相关政策及申请材料核定奖励标准。
(四)确认及下达资金。复审通过的企业及奖励方案,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确认并由市政府批准后,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复核,经年度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九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要重新核算相关奖励。
第十一条 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至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