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07期
市政府关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7-31 16:33:00   [        ]     
文号 宜政发[2013]124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0-14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事关儿童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和谐,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学前教育较大比例,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鼓励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育教学水平,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苏财教[2011]2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发展方向,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动员社会资源投资民办学前教育,通过奖补等扶持政策的实施,引导具备办园资格和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普惠性服务,着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

具备办园资质、收费较低、符合规范办园要求、面向公众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可向市教育局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其标准不高于本市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10%。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大、中、小班设置齐全,班额符合市定标准,教师按“两教一保”配备到位,幼儿园评估等级合格以上且年检合格。

(三)须在当地面向全社会招生,无人、财、物赞助等门槛设置。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

(一)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奖补政策。市将统筹中央、省学前教育专项奖励资金,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奖补。对创建为省优质园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奖励;创建为无锡市优质园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奖励;对参加创建达标或改善办园条件当年新增投资100万元以上幼儿园,市给予投资额20%的奖励;从2013年春季开始,按照在园幼儿数给予生均省定公办园公用经费最低标准补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主要应用于园舍维修改造、补充教玩具、教师培训、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二)建立民办幼儿园帮扶机制。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建立公、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选派公办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到民办幼儿园协助管理,安排公办幼儿园骨干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到公办幼儿园跟班学习制度。鼓励民办幼儿园合同制人员参加公办幼儿教师统一招考,新录用者可在民办幼儿园任教。将民办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列入幼儿教师培训计划,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在职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享受公办幼儿园幼儿一样的资助政策。属地政府统一为民办幼儿园派驻保安人员。

(三)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税费优惠政策。对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规定收费标准内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落实普惠性民办园在土地、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及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收费,均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和公办民助、公建民营性质的幼儿园属于公办性质的幼儿园,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政策。已经享受过政府财力、物力支持的民办幼儿园,如果列入普惠性民办园奖补范围,须将已享受的奖补财力、物力折算为奖补资金总量,对不足部分予以奖补,防止重复奖补。

四、申报程序

每年9月份,幼儿园向所在乡镇教育管理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组织评估、审核、确认后,由教育局、财政局共同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宜兴教育网上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奖补资金于秋季学期结束前拨付到位。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属地民办幼儿园的监管,依法规范办园行为。市教育局作为学前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协调、年检、师训等工作。

(二)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民办幼儿园要自觉接受市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严格按照办园标准审批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和完善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或依法取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

(四)高度重视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民办幼儿园要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安全应急预案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要严格接送幼儿车辆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切实加强民办幼儿园的食品采购、储运、制作等环节的卫生管理;严禁民办幼儿园食堂利用服务性收费谋取利益;要按照《消防法》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房屋结构抗震检测的工作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园舍,责令限期加固或拆除重建。

(五)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各民办幼儿园要坚持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进行招生,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幼儿活动,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举办各类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市教育局每年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和保教质量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