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07期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城区桥梁下构筑物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7-31 16:30:00   [        ]     
文号 宜政发[2013]130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0-14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确保桥梁运行安全,着力提升城市环境面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利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对城区范围内桥梁下构筑物实施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统一指挥、条块结合、联合行动、确保稳定”的方针,落实“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清理拆除桥梁下有关构筑物及堆放物品,建立落实长效管控制度,着力构建城区桥梁下空间日常管理机制,努力确保城区桥梁安全运行、桥梁下空间整洁美观。

二、整治范围

城区范围东至新庄大桥、南至东山路、西至云溪大桥、北至芜申运河所有桥梁下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

三、整治目标

城区桥梁下构筑物一律拆除到位、堆放物品一律清理出桥梁下空间,确保桥下空间整洁美观、桥梁运行安全。

四、整治措施

1、深入动员、自拆自清。召开整治动员会议,发布整治通告,上门告知有关业主,要求其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清理桥梁下存在的构筑物或堆放物品,全部退让出桥梁下空间。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做好跟踪监管工作,通过多渠道措施,促使其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清理到位。宣传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舆论宣传,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宣传普及有关桥梁安全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讲明擅自在桥梁下搭建构筑物、堆放物品的危害性,教育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桥梁安全运行。

2、集中整治、依法处置。市城管、公安、建设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逾期拒不拆除清理的非法占用桥梁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在前期法律手续完备、执法准备工作充分、确保安全平稳的前提下,由市城管局牵头多个部门联合行动,调集足够执法力量,强制执行到位,有效拆除桥梁下构筑物,清理相关堆放物品。属地政府要积极配合集中整治行动,落实有关疏导措施,化解执法矛盾,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整治行动顺利高效开展。

3、迅速跟进、实施封堵。在对桥梁下构筑物拆除清理后,市建设绿化部门应立即跟进,采取有效的阻断措施,对城区桥梁下的空地进行补绿,种植喜阴荆棘类植物,并用隔离网进行围挡,做到既美化环境,又防止单位和个人再次占据场地,同时对桥梁下涵洞进行隔断或封堵,坚决防止占用空间行为反复回潮。对新建桥梁由市建设部门对桥梁下空间绿化种植、隔断封堵措施也应一并实施到位,防止发生侵占桥梁下空间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成立城区桥梁下构筑物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建设、城管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建设、城管、公用事业、公安、规划、民政、水利、商务、监察、法制办以及宜城街办、环科园、经济开发区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整治行动的协调指挥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集中力量抓好整治工作的同时,督促下属单位,以最快的速度带头拆除清理在桥梁下的构筑物、堆放物品,以良好的工作形象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2、坚持属地负责,确保和谐稳定。要坚持“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对所属辖区内涉及有关社区、企业和居民个人在桥梁下所搭建历史性构筑物的清理工作,根据构筑物历史成因和现实状况,积极采取异地安置、适当补偿等化解措施,落实有关救济救助政策,市城管等部门予以执法保障,确保有关历史性构筑物平稳处置到位。

3、健全制度体系,落实长效管理。市建设部门作为负责城区桥梁安全建设行业监管的主要部门,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对桥梁下各类侵占桥梁下空间的行为纳入检测巡检的管理范畴,健全日常监管台帐,并会同市城管部门建立执法管理联动机制,形成到边到位的执法管理网络。市城管部门要落实专门力量,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占用桥梁下空间搭建构筑物的违规违法行为,防止违法侵占行为反复回潮。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