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13]6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1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
(二)转让、出售、租赁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三)市政府统一组织,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融资)资金;
(四)各种专项资金(基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债,中央、省、无锡市补助资金等);
(六)其他经批准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逐步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稽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资金的全过程管理,负责项目概算审查和预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管理,对基建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的审计监督;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及决(结)算审计,会同市监察局对委托中介机构审结的项目组织抽复审。
市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对建筑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监督管理。市以上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环保、国土、交通运输、水利、公用事业、卫生、教育、人保、安监、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决策和计划
第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制定行业投资规划,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凡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建、交通、水利项目和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都需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第六条统一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上报申请时需附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规模、拟选址方案、外部建设条件进行分析论述。未提交项目建议书的,不予列入年度计划。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市发改委和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代会审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加或调整。
第九条 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是市财政安排资金计划的依据,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市财政不予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市发改委应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论证或委托专家、咨询机构论证评估,论证评估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可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还需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其中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规划局应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环保局出具环评审批意见,发改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财政局出具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审核意见。
按照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建设单位转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严格按投资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额进行编制。若建筑面积、投资额比原批准计划超10%以上,单项变更50万元以上、累计变更100万元以上或有关指标发生较大变更时,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征地、拆迁费,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监理、审价、建设管理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支出。
重大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概算(估算)由市发改委和财政局组织审查后确定,并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类施工,需委托的投资概算评审、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审价、环评、安评、能评、资产评估、政府采购代理及其他类中介服务,以及需单独采购主要设备、材料的,都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禁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事项,并将核准意见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事项。
因特殊情况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管理法规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性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企业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依法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工程单项验收,并报市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发改委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施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成启用后,市发改委应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决策、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编制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措和安排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后,应按规定办理项目资金的审核、报批。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按项目资金需求,填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并提供工程进度(依据跟踪审价、监理提供的完成工程量化数据填制)及相关合同等,经财政审核,报请分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领导签批意见签发项目资金指拨单,同时按年初安排的资金来源渠道办理拨付。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完工前,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费用),累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中标价的60%;工程结算审计(核)后,累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结算审计(核)价款的80%;工程结算审计(核)完成后,市财政根据市发改委综合验收意见办理剩余资金的审核、拨付(项目涉及预留保证金的,按合同执行)。
甲供材料、设备按政府采购合同付款;勘察费、设计费在相关联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其余20%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违反建设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财务核算不规范,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市财政可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月度报告和审查制度。每月10日前,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须向市财政局报送各项目实施进度、已拨资金使用情况和下期资金需求计划。使用市财政局项目管理软件的单位,必须按要求正确、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和资金收支的录入,达到一个项目、一本台帐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季度资金平衡例会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须报送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汇总审查后,召集市相关部门分析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平衡本季度资金计划安排。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市审计局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定期开展跟踪监督。
第六章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按照分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核)。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提交工程结算书,并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或审计局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无故逾期的,市财政局应暂停该建设项目的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尽快提交工程结算资料。
由于施工企业原因而逾期不能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的,暂停该企业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直至结算送审。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根据基建项目管理的需要,可将项目工程结算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价机构审核。审价机构应依法出具审价报告。市财政局、审计局以审价机构的审价报告为依据,出具审查结论或审计报告及处理意见。审价报告未经市财政局、审计局审查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将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超概算投资,以及未实施招投标等违反规定而实施的建设内容和投资,市财政局、审计局在审计(核)工程结算时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受托审价机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工程结算审计(核)工作,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价机构审价的,委托人应严格对受托审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与支付服务费用挂钩。市监察局、审计局应对审核结果组织抽复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原审价机构等必须密切配合抽查复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审核工作顺利进行。抽审、复审的项目凭审定意见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拒绝配合的单位,市财政局可对工程项目停止拨款。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清偿等清理工作,做到账帐、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对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市财政局。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管理,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应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季向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表。
第三十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
稽查办法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查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职能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开政府投资决策、管理程序。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挪用、侵占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未按要求完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相关中介机构在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依法禁止其在本市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通过有关程序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决策、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考核制度,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建设管理、资金筹措和使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91号)同时废止。
环科园、经济开发区和各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