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3]87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13年5月1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和《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概算管理部门及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承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对政府投资计划及项目稽察、竣工验收等实施管理,指导市项目评审机构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核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掌握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资金到位情况,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及投资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3、市建设局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审查,发现与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不符,一律不得审查通过。
4、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概算的报批范围
1、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其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
2、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及以上,或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批准规模10%及以上,或报批概算时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批通过后,再进行概算调整报批。
3、未经批准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除外。
三、概算的编制
1、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
2、概算文件应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设计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一切费用。概算是确定一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建设费用的总文件,共包括三部分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如土地征购费、房屋拆迁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等)、预备费(不可预见的工程和费用)。编制单位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按相关规定和规范如实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3、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投资估算。
四、概算的评审
1、概算评审程序:
(1)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概算审批申请,并报送符合规定条件的概算文件及相关资料;
(2)市发改委在1个工作日内委托市项目评审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市项目评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概算评审意见,分别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特别重大或较复杂的项目,经市发改委同意,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3)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概算资金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送市发改委;
(4)市发改委在收到市财政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概算作出审批。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对概算资金情况进行审查,其概算由市发改委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
2、报审项目概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概算审批申请;
(2)概算文件;
(3)已获批的项目批准文件;
(4)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一同报批,应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或初步设计;
(5)其他与概算审批有关的文件、资料。
3、概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已按程序履行项目报批;
(2)概算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3)概算范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内容是否一致;
(4)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或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5)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6)工程变更、增减内容是否合理,与审批文件是否一致。
五、概算的调整
1、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单项工程招标限价及需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按《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变更审批手续。
2、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概算调整的,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并经市项目评审机构评审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调整审批。
(1)项目建设规模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
(2)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3)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4)项目投资总额比原批准概算超10%以上,或者单项变更5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变更100万元以上;
(5)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3、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2)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3)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4)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原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
(5)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投资控制和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4、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范围内,市发改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客观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
(1)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2)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3)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议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由于概算调整而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得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调增的概算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原出资渠道解决。
5、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与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发生变化而导致概算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先向市发改委报批项目建设功能和内容调整申请,获批后,方可按本意见有关概算调整的要求上报概算调整审批。
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原出资渠道和有关管理权限,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
6、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实施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
六、责任追究
1、市监察局应加大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扩大建设规模的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2、项目单位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提高建设标准的,报请市政府追究项目单位的相关责任。
3、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对项目(代建)单位未经市发改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有权向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市发改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