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3]58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文件类别 | 意见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宜兴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及《宜兴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分工,进一步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房屋安全管理应坚持“业主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1、房屋安全责任人应确保房屋安全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安全管理法规,规范房屋使用行为,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危险。
2、房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属地政府)应建立房屋安全管理网络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监督,组织落实房屋安全排查、装修管理、加固解危、违规上报、整治监督、防汛防台和矛盾调处等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安全。
3、各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市住房局负责本市范围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积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及时指导属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应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市规划、城管、公安、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责,完善工作协调和执法联动机制,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工商、文广新、教育、卫生、体育、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开展对本行业房屋的安全排查和监管工作,并协同做好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房屋安全监管
为更有针对性地组织、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将下列房屋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1、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
2、已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房屋;
3、未经批准或许可,进行结构改造的房屋;
4、设计、建造年代较久,按旧规范设计、施工,现已列入淘汰结构类型的房屋(例如采用空斗墙承重、单肋屋面板、砖拱楼屋盖、内框架结构、半砖墙承重等);
5、因施工、堆物、撞击、火灾、爆炸及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或者损坏,安全性待定的房屋;
6、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
7、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馆、网吧、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
8、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加强重点监管的其他房屋。
三、建立制度,进一步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危险房屋档案备案制度
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房屋检查、危险房屋登记、档案备案制度。属地政府要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按市统一格式做好登记,明确危险房屋坐落、建造年代、结构类别、产权人、使用人及管理联络员、联系方式、电话、处理方式等。建立危险房屋档案,并上报市住房局备案。市工商、商务、文广新、教育、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开展本行业房屋安全检查,特别是对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商场(超市)、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网吧和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强排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危险房屋情况由属地政府统一报市住房局备案。市住房局应及时更新全市危险房屋档案,加强监督管理。
2、强化房屋安全鉴定制度
下列房屋纳入重点鉴定范围:
一是拟改变房屋用途作为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和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时;拟对房屋加层、改建时;拟对房屋拆改结构再次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申请安全鉴定,确定其安全性。
二是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因施工、火灾、爆炸等事故外力作用而出现裂缝、变形、擅自改变结构等,如需继续使用,应当申请安全鉴定。
三是无建设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装大型广告牌、新增设施设备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对纳入重点鉴定范围的房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提出鉴定申请。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巡排查中发现房屋存在《宜兴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隐患的,应督促、监督相关产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等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以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为使用该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3、建立危险房屋强制治理制度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立即按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发出的危险房屋处理意见进行治理解危,属地政府应加强监督,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对未及时治理解危,以及拒不治理解危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市住房局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强制治理,费用由产权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属地政府可以予以救助补贴。危险房屋不宜继续使用的,应当尽快拆除,并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妥善安置。对治理解危落实情况,市住房局应加强验收管理。
4、建立房屋应急抢险制度
建立市、镇两级房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救援组织,制定预案,储备充足物资和装备,组织人员做好经常性演练,确保应急发生时人员到位、物资到位、抢险到位。市政府负责跨区域的应急抢险及全市的抢险调度,属地政府负责本区域的应急抢险,在台风、雨雪、汛期等季节要督促危房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及时做好居住人员疏散和抢险救灾工作。
5、建立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制度
禁止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对确需改变房屋结构的改造,应至市住房局办理行政许可,申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证。房屋结构改造施工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组织实施,当事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许可决定和施工设计方案,以便管理单位巡查和验收。
6、建立房屋主体结构告知制度
房屋销售(出租)单位(个人)应在房屋出售(出租)时将房屋主体结构(含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设计使用年限及结构改造情况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承租人)。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将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书面告知购房人的,由市住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
7、建立房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宜兴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区域的登记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单位房屋装饰装修前,除申报登记外,还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登记单位应认真核对装饰装修登记情况的准确性,同时建立健全装饰装修巡查制度,对业主未按规定办理登记、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劝阻和制止,及时上报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督促业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登记单位须建立健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台账,台账应当包括登记、巡查、违章上报、违章整改、施工验收等内容,确保对辖区内装饰装修基本情况的全掌握,做到有据可查。
市物业管理中心应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各物业服务企业贯彻落实房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资质升降、星级评比挂钩,并与物业服务招投标相结合。
8、建立房屋安全执法联动制度
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处罚惩治。属地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常工作巡查中发现涉及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情况及时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通报。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积极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共同商定执法联动方案,密切配合,迅速出动,形成执法合力。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涉及房屋安全管理的各类投诉和举报,执法联动相关部门要对相关案例及时进行回顾总结,总结经验,排查不足,完善措施,进一步提升业务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确保房屋安全管理成效
1、健全组织网络
市政府成立市房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市住房局应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房屋安全管理业务操作流程,细化管理措施,加强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提升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能力。属地政府应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职能科室,选派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管理队伍中。
2、加强宣传发动
加强房屋安全知识和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社会各界认识到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房屋安全责任人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保证房屋安全,不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同时,让与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知晓,有权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采用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监督参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使所有房屋能及时监控,使得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加大资金筹措
为确保房屋安全排查和排危解困工作顺利开展,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物资保障。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建立补贴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属地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大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及时拆除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
4、加强监督考核
市政府将房屋安全管理列入对属地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履行职责。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属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组织工作例会,考评管理成效,进一步提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附:宜兴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