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04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4-30 14:30:0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3]44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0-14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宜兴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水平,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锡政办发[2012]246号)要求,结合宜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总体规划、条线制标、属地管理、企业落实、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落脚点,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结合点,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努力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宜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包含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事故隐患排查登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责任考核与绩效评估等工作平台的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力争到2013年年底,建立起“有平台、明职责、全覆盖、能考核”的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标准清晰、企业负责、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格局,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主要内容

主要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制定清晰细化的责任机制、科学严谨的查报标准,以及重过程、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监督指导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标准,明确各类企业每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使企业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实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建立完善企业基础数据库。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调查摸清企业情况,建立包含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工商代码、行业类别、注册类型、企业规模、经营范围、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以及工伤事故、执法监察、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相关信息的基础数据库,掌握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性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危险因素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情况,为实施有效决策和监管提供基础信息。

(三)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害因素等条件,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建立“按类分级、依法监管”的模式。市、镇(园区、街道)两级行业(领域)管理部门锁定相应监管对象,对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内容、监管频次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事故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使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和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实时管理、统计和分析,形成既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

(五)强化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市、镇(园区、街道)两级政府以及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管什么、谁来管”,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理顺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任务。

(六)健全考核工作机制。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将各镇(园区、街道)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日常执法检查等情况的过程管理指标,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提高安全监管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四、职责分工

(一)镇、园区、街道政府职责

各镇(园区、街道)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具体执行层,要全面掌握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好本辖区企业基础数据库、分类分级管理、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设的落实工作。要明确各条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做好辖区内除行业管理部门统计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的统计、录入工作。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和工作考核,组织各类企业自查自报事故隐患,强化日常安全检查。

(二)部门职责

1、安监部门职责:具体负责企业台账的摸底建立,督促各镇(园区、街道)做好辖区内企业基础信息录入工作;负责本部门许可的工矿商贸企业(特指由安监局发许可证的单位)基础信息的统计、录入;负责组织以镇(园区、街道)为单位进行企业培训,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负责依托市级系统逐级汇总、分析、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职责:市各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好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本行业所管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的统计、录入工作;锁定直接管理(监管)的对象,落实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指导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消防、质监等专项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订和落实消防、特种设备领域隐患排查标准,依法履行专项监管职责,及时跟踪、督促处理事故隐患和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的事故隐患,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企业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有: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根据有关部门出台的隐患排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自查情况;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专项报告。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工作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分工如下:

1、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由安监局发许可证的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冶金企业以及主管的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2、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企业、建筑物拆除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企业、城市绿化企业、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经营企业、房地产中介以及主管的其它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开展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等领域的隐患排查工作。

4、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风景区以及主管的其它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5、市粮食局:负责指导、督促粮食储存、加工行业以及主管的其它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6、市经信委:负责指导、督促包括军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以及主管的其它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7、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体育场馆、体育彩票以及主管的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开展大型体育赛事的隐患排查工作。

8、市宗教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主管的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9、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垃圾处理企业以及主管的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0、市质监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主管的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督促、开展特种设备使用企业的专项隐患排查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等相关医院)、其他卫生单位(含医疗院、社区医疗及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以及主管的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2、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新闻和出版企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企业、电影院、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歌厅、歌舞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其他文化艺术企业以及主管的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3、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商业零售经营企业、市场、机械设备交易市场、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企业、仓储公司、一般性旅馆、餐饮企业、农机租赁企业、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企业、商务服务企业、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洗浴服务企业、机动车(电子产品、日用品)修理企业、居民服务业以及主管的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4、市农林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农业及其服务业、林业及其服务业、畜牧业及其服务业、渔业及其服务业以及主管的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5、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指导、督促农业机械服务企业、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以及主管的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客运企业、公路管理与养护企业、水上运输业以及主管的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7、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体育技能训练学校、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以及主管的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8、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收容所、敬老院、福利彩票以及主管的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19、市环保局:负责指导、督促包括核辐射加工企业、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单位以及主管的其它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20、市邮政局:负责指导、督促邮政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五、工作步骤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体系建设阶段(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

1、研究制定体系建设方案(2013年4月至2013年5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明确工作目标、时间步骤和实施方式,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建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

2、建立完善企业基础数据库(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市各有关部门摸清所主管的企业底数、各镇(园区、街道)摸清辖区内企业底数(有主管部门的需标明),采集企业基础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台帐,逐步完善基础数据库。

3、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2013年4月底前)。市安监局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工作,尽快与无锡市信息系统对接,按要求落实各项细化工作措施。

4、制定隐患排查标准(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市各有关部门在上级部门制定隐患排查标准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各部门实际,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明确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分类明细表。

5、开展企业分类分级(2013年4月至9月)。在切实掌握各类工矿商贸企业的基本信息、摸清企业底数的基础上,按照全国统一的企业类型划分标准,细分辖区内企业类型,并根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性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危险因素和安全标准化等级等因素进行分级。同时,明确市、镇(园区、街道)两级监管主体的监管对象,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督监察,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推进完善阶段(2013年10月至12月)

1、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在初步完成行业、系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后,全面开展系统运行,检验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的运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存在问题,修改相关标准制度,进一步改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同时,积极开展镇(园区、街道)、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协调,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各项数据的共享与互通,实现各镇(园区、街道)、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协同推进。

2、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根据《宜兴市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宜政发〔2011〕75号),进一步强化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有效运行。

3、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职责绩效量化考核体系,把企业隐患自查自报和政府部门职责绩效相结合,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数量、质量、进度等予以量化细化、实施全过程监督考核,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月至6月)

围绕持续改进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目标,通过召开经验总结交流会及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联络员会议等形式,强化部门沟通协作,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及工作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向各行业(领域)延伸,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真正成为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坚实屏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镇(园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特别是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细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镇(园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单位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的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积极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落实。要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把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宣传,达成共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目的意义,引导各有关单位深刻认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排查事故隐患的认识和能力。要建立健全监督和激励机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四)统筹兼顾,完善机制。各镇(园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以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契机,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评价、销号、统计、检查和考核的全过程管理。要统筹兼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相结合,与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统筹谋划、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