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04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清源行动”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4-30 14:03:0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3]58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0-14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全市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太湖安全度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清源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生态宜居核心价值观,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以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手段,努力解决一批污染环境、群众反映较多的突出环保问题,助推企业转型发展,减少污染排放,保障环境安全,提升环境质量,充分展现环保为民惠民形象,为宜兴争当“美丽中国”的示范区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时间安排

2013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两个月。

三、主要内容及责任分工

1、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全力消除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巩固横山水库饮用水质量,加强油车水库水质监控,开展截污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责任单位:属地政府,环保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农机局。

配合部门:农林局。

2、排水企业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提升污水处置的能力水平。加快污水管网的建设、改造,确保接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正常,实现达标排放。

责任部门:环保局、公用事业局。

配合单位:属地政府。

3、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展黑臭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河道清淤、调水引流,加快控源截污纳管,加强规模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强化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农机局。

配合部门:环保局、农林局。

4、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对城区、集镇区和风景旅游区等敏感区域的气味及烟尘粉尘等扰民问题进行查处和整治。强化秸秆禁烧工作。

责任单位:属地政府,环保局、农林局。

配合部门:水利农机局、城管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5、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解决一批娱乐场所、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及餐饮业噪声扰民问题。

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城管局、环保局、建设局、文广新局。

配合部门:公安局。

四、工作措施

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形式多样、富有弹性、重点突出的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始终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坚决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1、开展交叉检查。由市环保局统一部署,组织环境监察分局间交叉开展集中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实行弹性工作制,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和错时检查。

2、开展集中检查。以市相关职能部门为主体,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各自执法力量,分别对监管对象开展集中排查。每月不少于2次。

3、开展职能部门领导带班巡查。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带领工作人员,对监管对象进行随机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

4、开展联合检查。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领导带队,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联合行动,集中执法力量,分成若干小组开展联合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宜兴市“清源行动”领导小组,副市长尹志华任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宗慧、市环保局局长杨跃飞为副组长,市监察、环保、公用事业、太湖办、水利、城管、农林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此次行动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环保局副局长成振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要将此次行动纳入重要工作安排,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实际,落实好各项工作。

2、坚持各方联动。各镇、园区、街道要按照属地负责的要求,全面排查、尽快解决辖区范围内的突出环境问题。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措施,实施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3、严格环境执法。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要加快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监督员在监督企业环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有效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4、完善长效机制。要以此次行动为契机,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行动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履职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