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3]61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宜兴市博物馆、美术馆、陶瓷博物馆藏品征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关于宜兴市博物馆、美术馆、陶瓷博物馆藏品征集的实施意见
宜兴博物馆、宜兴市美术馆、中国宜兴陶瓷博物馆(以下简称“三馆”)是宜兴地区全面反映地方历史文化艺术的公办文化场馆,承担着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宣传宜兴历史文化艺术的重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开放的永久性社会公益机构。
藏品是博物、艺术场馆立馆之基。为进一步充实和丰富三馆馆藏文物、艺术品,充分体现历史名城、文化强市的地位,彰显文物大市、深厚文脉的底蕴,全面发挥博物、艺术馆的社会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文物、艺术品,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具有科学价值的远古时代人类及各种动植物的化石,宜兴地区动植物、矿产的标本等。
2、宜兴地区新石器时代反映各文化体系的实物,包括陶器、石器、玉器等。如骆驼墩遗址、西溪遗址、螺蛳墩遗址等新石器时代人类活动遗址遗留的代表物。
3、反映宜兴本地区的政治文化、历代名人、城市变迁和重大历史事件方面的文物、文献资料、老照片等。
4、我国各个历史时期及各窑口陶瓷的代表性器物,重点征集宜兴地区生产的各时期的陶瓷制品。如先秦时期的印纹陶器和原始瓷器;六朝时期青瓷精品;唐、宋、元、明、清各时期宜兴窑的陶瓷器;明以后宜兴紫砂、均陶精品;现当代工艺名家的代表作等。
5、历代石刻碑志、建筑石雕构件等,重点征集反映宜兴本地区历史、文化及人物掌故的各类石刻和碑文拓片。
6、宜兴出土的历代铜、玉、竹、木、牙、角、漆器等代表性器物,重点征集能反映中国手工艺水平的各类精品。
7、宋、元、明、清及近现代著名书画艺术家作品,重点征集宜兴历代乡贤书画家代表作品。
8、展现宜兴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特产以及民风民俗等的相关文物。如陶瓷制作技艺、男欢女嬉、剪纸、乌饭、山货、水作、农耕、蚕桑等相关实物和宜兴山区、水乡及圩田等地的生产生活用品。
9、反映宜兴多民族文化及宗教文化的相关遗物。如历代宗教器物,天台宗、临济宗等相关宗教文物;各地望族族谱等。
10、反映近现代宜兴重要历史事件、人物以及社会变革、社会生活变化等方面的重要文物与资料。
11、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等。
二、征集方式
1、接受捐赠。文物、艺术品收藏者(包括个人、团体)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其合法持有的文物、艺术品无偿或有偿捐赠;或将其文物、艺术品以远低于文物价值的价格转让的,视同文物、艺术品捐赠。捐赠文物、艺术品由宜兴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鉴定和评估,并根据其价值酌情对文物、艺术品捐赠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有偿捐赠文物、艺术品的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奖金的额度由捐赠方与接受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所捐赠文物、艺术品估价的30%。捐赠文物、艺术品入藏三馆后,其所有权属三馆所有,捐赠人有权对其捐赠物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2、社会收购。对确需征集布展,并具有较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艺术品,收藏者不愿无偿捐献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的原则,收购私人和非管辖系统单位(如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出售的文物、艺术品。收购文物、艺术品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本着“填补短缺”的原则,对符合入藏标准的文物、艺术品以合理的价格与所有者进行协议收购。对出售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3、调拨、交换、寄存、移交。由政府主导,通过调拨、寄存等形式,将散存全市各地国有、集体单位(如档案局、宜兴日报社等)收藏的文物、艺术品和重要史籍资料等,集中到市博物馆保存或展览。对无偿调拨、交换的文物、艺术品,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报批文件、协议书和交接手续等。有偿调拨、交换的文物、艺术品,要根据其重要程度、调拨或交换完成时间等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单位或个人将收藏的重要文物、艺术品寄存到三馆进行委托管理,三馆无偿为其进行科学保护。单位或个人根据需要,可以按双方事先约定无条件取回。同时,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各类文物、艺术品,在案件办理终结后,应严格按照规定通过有关手续将文物、艺术品移交给三馆收藏。
4、借展。对确因展陈需要,具有较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收藏者又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艺术品,可在双方协商自愿的基础上,采用借展的方式。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改变文物、艺术品所有权基础上,对收藏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艺术品进行有期限的借用和展览。借用方可根据借展时间和文物价值,向文物、艺术品拥有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借展费。
5、考古发掘。配合博物馆文物征集,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上级文物部门,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宜兴范围内有关遗址遗迹开展考古工作,以丰富博物馆馆藏。
6、复仿制。在确保文物、艺术品安全的基础上,对博物馆、美术馆、陶博馆急需的、通过以上方式无法获得的文物、艺术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征集机构及程序
1、成立文物、艺术品征集机构。市成立三馆文物、艺术品征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宣传部、人社局、财政局、文广新局、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工商局、海关、档案局、报社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文物、艺术品征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审批文物、艺术品征集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定期听取文物、艺术品征集工作进度和情况汇报,解决文物、艺术品征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文物、艺术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具体负责实施日常文物、艺术品征集工作。同时,建立三馆文物、艺术品征集专家咨询组,对征集单位提供的文物、艺术品征集信息和相关文物、艺术品进行鉴定和评估,出具鉴定意见(报告)。专家咨询组由业内公认的有较高水平的文博专家及市场行家参加。建立文物、艺术品征集咨询专家库,三馆在开展鉴定活动时在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以确保公正。
2、严格征集入藏程序。根据征集范围、入藏标准,确定文物、艺术品征集对象;通过专家咨询,对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作出文物、艺术品征集决定和经费预算;实施文物、艺术品征集,在完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登记编目,入藏建档。
四、征集经费及其管理
1、由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经费,开展文物、艺术品征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无偿或有偿捐赠文物、艺术品的奖励,文物、艺术品收购、借展以及复制的费用开支。文物、艺术品征集的人员经费、专家咨询(鉴定)费及其他经费开支,由市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划拨。
2、征集经费由市财政统一管理,根据文物、艺术品征集计划和实际需要分期拨付。
3、文物、艺术品征集(收购)完成后,应以合法的发票或财政认可的报销凭证作为财务入帐凭据。
4、文物、艺术品征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文化部门的监督检查。
5、文物、艺术品征集人员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个人原因造成浪费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奖励措施
1、对于无偿捐赠符合三馆入藏条件文物、艺术品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门颁发捐赠文物、艺术品证书;捐赠有重要价值文物、艺术品的,由市政府颁发捐赠文物、艺术品证书或奖状,并可根据文物、艺术品价值给予捐赠者适当奖金,举办捐赠仪式,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表彰。
2、对数量大、质量高的批量性捐献文物、艺术品,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三馆内开辟以捐赠者个人姓名命名的陈列馆、专题展览或出版赠品图录等。
3、对向中国宜兴陶瓷博物馆无偿捐赠本人陶艺精品并获得捐赠证书,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各类职称以及参评各类荣誉称号。
4、三馆应在展出的捐赠文物、艺术品上标明捐赠者的姓名,并在馆内建立捐赠者荣誉墙,或将捐赠者聘为各馆永久名誉馆员。
5、对在文物、艺术品征集(捐赠)的宣传、组织、实施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