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13]3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03-31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3月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宜兴市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无锡市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宜兴市财政局、宜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为本市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部门。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贯彻“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国资办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宜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年度中如需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有资本收益收入,根据市国资委下达的收入目标任务确定。
第三条 市国资办监管的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各重点骨干国有企业,以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按照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的净收益;
(五)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占用)收益、担保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当年利润分配一般应在次年的4月末前完成。
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办的批复执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国有控股企业应坚持同股同利,按比例分红。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每年应缴利润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每年应分股利、红利必须在次年6月末缴清。
第七条 为体现公平和效益原则,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利润,以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为基数,一般按20%的比例确定,具体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结合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商定。
第八条 企业转让下属企业国有产权的,按转让净收入的20%上缴。企业应上缴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应根据转让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于转让款收讫后一周内足额上缴。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依据经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申报手续,由市国资办审核确认后,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收益上缴应填制财政票据,缴入宜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要统筹兼顾,留有预备。预备费按国有资本收益收入总额的10%设置,用于当年支出计划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开支。预备费的动用,按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用途实行专项使用:
(一)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性支出;
(二)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应遵循先确定年度收入计划、编制项目预算,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年度使用计划之外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遵循“上缴专户,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市财政局设立宜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和国有资产支出专户。所有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收益支出中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和国有资产监管费用等纳入专户核算。
第十六条 发生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时,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拨付,直接拨付至使用单位。对于涉及出资人性质、增加企业资本金的,由市国资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财政直接拨付企业。对于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由财政拨付国有资产支出专户。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国资办、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对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由市国资办予以严肃处理。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杜绝拖欠、擅自减免行为,确保国有资本收支计划的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和年薪收入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等要求所进行的国有资本投入。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是指市国资办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在行政办公经费以外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