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13]4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3月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省、市国有企业相关薪酬管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绩效考核工作,在宜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指导下,由宜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具体负责。考核范围包括市国资办监管的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各重点骨干国有企业(包括其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根据情况需要实行经营绩效考核的其他国有单位。
第三条 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分层考核的办法:
(一)对市国资办直接监管的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重点骨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采取直接考核的形式。
(二)对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重点骨干国有企业下属的企业(简称托管企业),授权委托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重点骨干国有企业进行考核。
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盈利能力和市场化运作程度等因素,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根据企业规模,划分一、二、三级分别进行考核。
(一)A类为政府性企业,即市场化运作程度较低,主要作为政府性项目融资平台或承担政府性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
(二)B类为准市场企业,即市场化运作程度较高,承担部分政府功能性开发建设任务以及运作、管理服务的企业。
(三)C类为市场型企业,即市场化运作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依法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第二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市国资委薪酬考核委员会根据市国资办下达的企业经营目标及完成实绩考核确定。
需财政和主管部门补亏的企业,其领导人待遇实行重点监管,薪酬方案需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七条 企业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度薪酬,按照核定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乘以职位系数确定。
班子成员的职位系数由薪酬考核委员会按以下标准考核确定:
(一)董事长、总经理年度薪酬系数为1;
(二)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年度薪酬系数为0.85-0.75;
(三)监事会主席年度薪酬系数为0.75-0.65;
(四)总经理助理年度薪酬系数为0.65-0.55。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
年度薪酬的考核按照综合经济指标、分类指标、评议指标、国资收益上缴指标等确定。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完成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得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是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完不成任务的扣减相应的基本年薪。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九条 对不同身份的企业领导人及其企业经营班子其他成员进行分类考核和管理,并实行薪酬总额控制。
第十条 基本年薪由市国资委薪酬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指标,结合考核对象所在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以相应的系数计算确定。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由市国资办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审计后考核确定。
企业应在次年1月末前完成上年度的财务决算工作,市国资办在收到企业财务决算报告2个月内完成年度财务审计和经营实绩考核认定,并按照相关决策程序,由市国资委薪酬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奖励的90%作为绩效年薪当年发放,其余10%作为中长期激励,根据任期综合评价结果分3年兑现。
第十三条 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的分配,需报市国资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的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根据相关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应从年度薪酬所得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另行支付。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兼任数职的,按照考核结果就高不就低,确定一份年度薪酬。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致使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除追缴已兑现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以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因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及法律纠纷事件,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市国资委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扣减其当年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领取本办法以外的任何报酬。特殊情况需经薪酬考核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享受。
第十九条 市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擅自或超标准发放年度薪酬等情况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经营业绩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薪酬管理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和计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或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薪酬确定原则,由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确定薪酬分配事宜并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企业负责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岗位发生变动的,按任期考核计算应得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托管企业的考核办法、考核目标、经营者薪酬考核分配方案由各资产经营公司或重点国有企业负责审议,并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薪酬考核委员会根据企业目标完成考核情况,对企业除经营班子以外员工的工资总额增幅进行核定。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员工的薪酬管理办法,并上报市国资办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有创新突破、重大贡献或攻坚克难任务完成出色的,由市国资办根据企业负责人的突出表现提出特别嘉奖,嘉奖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企业应当编制特别奖励的具体分配方案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营性业务较多的事业单位和其他需要进行经营绩效考核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薪酬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考核情况,相应调整考核目标、内容和方法,作出相关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