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13]5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3月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省、无锡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人民政府,由政府授予的各资产占有单位使用。
第三条 本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宜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其下设投资决策、审计监督和薪酬考核3个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宜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市政府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市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市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同市国资办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市国资办的审批意见,并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手续。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办对国有企业实行直接监管与授权委托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第七条市国资办应当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审计和监督管理,做好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并将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委员会审议。
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办的规定,及时提交企业财务报表、运行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市国资办必须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融资总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将相关事项上报市国资委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市国资办应根据国有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作出准确评价,上报市国资委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市国资办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并接受市国资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应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送市国资办审核。由市国资办统筹编制全市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报送市国资委审议。
市国资办拨付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支出,主要增加企业的国有资本金,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办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转让国有产权或者因增资扩股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重要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命、重要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和股份制改造的方案;
(二)发行债券;
(三)年度投资计划和对外投资活动;
(四)公司负责人任命、资金理财等重大事项;
(五)协议转让价低于投资成本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事项;
(六)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七)职工工资总额、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工效挂钩方案及公司年金;
(八)按规定应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办批准: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增减注册资本;
(三)企业、子企业的国有股权变动;
(四)处置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捐赠公司资产;
(五)国有产权、资产转让;
(六)经营管理层人事任命;
(七)向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八)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办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办备案: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
(二)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案件;
(三)发生借款使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50%以上的;
(四)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办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认真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国资监督、审计监督、公众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条 市国资办直接监管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授权委托管理企业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但需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对股东会和市国资办负责。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依法设置经理层。经理层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组成,职数一般为2至5人。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办直接监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并向市国资办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办可直接向企业(参股企业除外)委派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应当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办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薪酬考核委员会对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负责人和经营层其他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以国有资产抵押担保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按照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和资产交接制度。对造成损坏、损失和严重浪费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调离人员所管辖及配备的资产,在调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将单位配置使用的国有资产自行带离或据为己有。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本收益收支、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绩效考核等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市政府处理。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报经市国资办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三十条 市国资办、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未及时提交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