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03期
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环保产业发展的奖励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3-31 13:48:00   [        ]     
文号 宜政发[2013]34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0-14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环保产业跨越式发展,不断提升行业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如下奖励意见:

 

一、设立专项发展资金

市政府从2013年起连续三年,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环保企业技术创新、集聚发展、晋升资质、行业交流和对外宣传等方面。对环保产业集聚和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环保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加强金融支撑

1、支持国家环保产业集聚区的产业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加强南宜、哈宜与产业研究院等平台的共享和公共服务性。

2、对于技术领先,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环保企业,优先享受国家进出口银行15亿贷款优惠计划。支持担保机构为环保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担保机构开展的环保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度担保额的2‰给予奖励。

三、鼓励发展环境服务业

1、对当年度“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在300万元以上的环境服务企业,其“三税”净入库数超上年实绩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分别按100%、80%、60%的标准予以奖励。

2、对新分设、独立核算的环境技术服务企业,3年内按其“三税”净入库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对利用“宜兴环保产业集团”资质、承接环境工程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其所产生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加大对环境服务工程的支持

(1)支持企业实施环保工程。企业在2013年1月1日以后接受市内环保企业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减排管理、环境技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和建设及产品的,视工程验收效果,优先列入政府支持性项目,予以财政补贴。

(2)支持政府建设示范工程。政府和村组应积极投资建设环境服务业应用示范工程,对其采购区内环保企业产品或服务,在环境整治工程验收考核时,视效果酌情奖补。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于当年度“三税”净入库1000万元以上的环保企业,“三税”净入库数超上年实绩部分,按地方留成的70%给予奖励。

2、对当年度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国地两税净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且列入下一年度国家规模企业统计范围的小微型环保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

3、对年度国地两税净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环保企业,新获得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获得环境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新获得环境保护运营甲、乙级资质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对新获得的省级以上环保类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863”项目、重大专项,按照《关于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文件规定的标准相应上浮20%执行。

2、对上年度列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依托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于引进的土壤修复、水体修复、污泥处置、废气处理、环境监测等重点技术装置,政府优先购买、示范推广。

4、鼓励企业建设标准化工场。具体奖励条件、标准另行制定。

六、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1、鼓励国内外环保企业、总承包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总部经济,开展环保工程总承包业务。环保企业将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注册地迁入园区,并承诺在园内从事环保产业经营活动三年以上的,按迁入一年内在本区域缴纳“三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20%进行奖励。市外环保上市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进驻园区最高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对国外环保企业来园区设立研发机构的,视其规模、功能提供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

3、鼓励环保装备制造企业向环科园(高塍)集中。对新入驻环科园(高塍)、符合我市鼓励发展方向、装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环保装备制造企业,优先落实用地指标,3年内按其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对国家部委、科研院所在园区设立的研发机构且为我市环保产业开展有效服务的,市政府给与连续3年、每年不少于1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5、鼓励环保企业入驻“环保城”集中交易,“环保城”经营企业(户)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建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和综合规费,实缴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3年内实行全额奖励,先征后奖。

七、鼓励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

对当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及资源性产品,且进口额有增长的环保企业,进口额在100—1000万美元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在1000—3000万美元的,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的奖励;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行业交流和对外宣传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企业参展、举行产业论坛、开展行业交流、产业联盟建设、购买协会服务和对外宣传推介等。

九、附则

1、本意见有效期暂定3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市经信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2、本意见所称“环保产业”,是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研发、装备制造、资源利用、环境服务等活动的总称;所称“环境服务业”,是指环境金融与贸易服务、环境设施运营管理、环境技术服务、环境咨询服务等与环境相关的服务贸易活动。

3、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近3年内未出现重大违法及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4、对同一类型奖励,均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对财税贡献类奖励,环保制造企业、环保服务企业奖励额不足5万元、3万元的,不计奖;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5、奖励给企业的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结算体制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