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3]40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有关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
芦苇是湿地环境中生长的主要植物之一,在净化水质、修复生态、美化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坚决制止乱采乱挖芦笋行为,有效保护芦苇湿地资源,促进我市水质持续好转、生态持续优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区域采挖芦笋:
1、太湖大堤两侧的芦苇生长扩繁区域。
2、政府实施的湿地工程项目及纳入保护范围的入湖河道、湖荡地区的芦苇生长繁殖区域。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非生产性栽培的芦笋及其加工品。
三、各镇(园区、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专职人员、执行日常巡查、强化芦苇管护;农林、水利农机、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履职、密切配合,依法处置上述违法行为,对触犯法律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