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03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3-31 13:29:00   [        ]     
文号 宜政发[2013]49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0-14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3月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宜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以及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将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等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交予承租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的临时或有限期借用行为。严禁向私人及民营企业等单位无偿出借国有资产。

第五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一)单位申请。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向市国资办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核实资产,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国资办审批。市国资办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出租(出借)资产的名称、使用状况、规格型号、权属证明、规划用途、账面原值、坐落地点、拟出租(出借)面积、期限、方式等内容;

(二)填写的《宜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相关证件原件(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如房产、土地权属证书等;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在市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九条 市招投标中心应根据相关单位汇总资料及市国资办审批意见,提前20个工作日,在《宜兴日报》等媒体以及产权交易的网站上同时公开披露国有资产招租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

第十条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在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个人信用的基础上,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承租方须对租金来源的合法情况和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意向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招投标中心提交《房地产、设备承租登记表》,缴纳保证金,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意向承租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经核对后返回)、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以及招租公告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意向承租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承租房地产的经营方案以及招租公告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设备公开招租,原则上以原租赁价格为招租底价。无法提供原租赁价格的,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招租底价。

第十三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市国资办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主管部门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底价的租赁价格,并报市国资办批准。经公开征集产生多个意向承租方的,必须通过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设备的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由市国资办、主管部门、市监察局予以鉴证。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特殊情况需报经市国资办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招投标中心负责该次交易时约定的租金收取,出租方负责租金的日常收取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所产生的各项纠纷争议根据合同约定解决。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及出借协议,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合同到期的,不得自行续签协议。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在合同(协议)到期前两个月内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招投标中心或出租方在收到交易款项后,应按规定将纳税后的净收入全额上缴宜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镇(园、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