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3]29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为确保我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顺利运行,进一步提高热线的答复率和群众满意率,现就相关行政机关行政职能交叉问题的分工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噪音扰民问题
(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机械设备、锅炉产生的噪声及吹管噪声扰民,如在禁噪区域内,一律由环保部门予以责令限期治理或提请市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属地镇、园区、街道配合;不在禁噪区域内的,其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否则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属地镇、园区、街道配合。
(二)生活小区周边的室外大排档,由城管予以查处;民间丧事吹喇叭、礼炮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予以劝阻制止,公安部门配合。
(三)机动车辆喇叭、报警器噪音,由公安机关查处,机动船舶的噪音,由交通部门负责查处。
(四)城区店面装修作业、建筑工地渣土作业噪声,由环保部门按《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查处;居民在家庭使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区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噪音,以及商业场所使用空调、冷却塔、鼓风机等产生的噪音,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由所在镇、园区、街道或城管部门牵头,环保、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配合查处。
(五)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产生的噪音,营业场所在室外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由城管部门负责处理。
(六)城区市政工程夜间施工噪音,由环保部门牵头处理,建设、公安、城管部门配合。
(七)城区门店内从事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石材、木材及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工商、城管、公安配合。
除上述七种情形外的其他噪音扰民问题,原则上均由环保部门牵头处理,各镇(园区街道)、工商、公安、城管部门配合。
二、关于食品加工小作坊问题(宜政办发[2011]83号)
(一)各镇(园区、街道)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镇(园区、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调查摸底;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依照有关食品小作坊市场准入条件,做好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准入的前期把关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二)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不包括提供现场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餐饮服务),由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负责日常监管。
(三)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其他有形市场外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1、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生面店等前店后坊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受理申请,依法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负责日常监管。
2、冷热饮品店、甜品店、干式点心店(油条、包子、点心等)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及中央厨房、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卫生部门受理申请,依法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并负责日常监管,工商部门根据许可条件依法发放营业执照。
(四)对食品生产和销售分离的,其生产加工小作坊(如豆制品加工作坊、糕点面包坊、集中加工中西式点心或其他食品外送的作坊等),由质监部门受理申请,依法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并负责日常监管。工商部门根据许可条件依法发放营业执照。
(五)对无固定门店的流动食品摊贩,由城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三、关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在全市住宅区范围内,擅自将住宅用房、住宅用房配套设施(包括依据《住宅设计规范》设计时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实际作车库使用的住宅底层)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经营活动的,由城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相关授权依法查处,规划、工商、卫生和环保等部门配合;未经批准在商业用房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需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前置审批部门监管[具体监管按锡政办发[2012]172号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无锡市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办法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在室外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关于非生活垃圾类的处理问题(建筑垃圾、装修垃圾)
(一)各镇(园区、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二)城区范围,有规范性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由物业公司负责清运;无规范性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由小区所在镇(园区、街道)负责清运。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城管部门负责处罚及清运,清运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丢弃、遗撒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能够查明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清扫或者代为清扫,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无法查明当事人的,由公用事业局环卫公司负责清扫。
五、关于农贸菜场内部的管理问题
(一)各镇(园区、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二)制订各类市场布局规划、建设规范等,包括审核市场选址、内部业态布局,市场开办、变更、迁址、关闭等;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商务综合执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等由商务局负责。
(三)管理全市市场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同时会同市商务局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适时调整全市市场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等,由规划局牵头负责。
(四)确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场内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对市场开办、变更、注销和年检进行登记和监管;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受理举报、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行为,由工商局牵头负责。
(五)关于市场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等由公安局负责。
对于新建、扩建及室内装修的市场,由市公安消防大队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和验收。
(六)督促市场安全管理机构成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指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等由安监局牵头处理。
(七)对于市场内初级农副产品安全的监管由农林局负责。
(八)市场建设用地和商业用地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租售规定负责实施土地使用跟踪管理。
(九)市场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基金缴纳的监管,对市场物业公司实施监管,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租售规定进行管理。
(十)市场户外广告的设置监管,对不符合规划、安全等方面要求的户外广告进行整改;对市场违章搭建、市场周边地区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行规范由市城管局负责。
(十一)关于市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及时公布重要的市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组织查处市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牵头处理。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市场其他问题,属于商务部门管理的由商务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的由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商务部门配合。
六、关于排污、排水问题
(一)全市(除开发区欧亚华都污水厂收集范围外)污水排放由公用事业局负责管理。
(二)城区(不包括环科园、荆邑路东)主干道路排水由公用事业局负责。
(三)全市各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若有规范性物业管理的归物业公司处理,若没有规范性物业管理的则由所在镇、街道、园区处理。
七、关于犬类管理问题[《宜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宜兴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
(一)市公安机关负责犬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二)市农林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免疫,诊疗许可、犬类狂犬病情预防监控;对经营、养殖、寄养场所免疫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指导、监督犬只留检所和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对送检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进行检疫,依法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市农林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犬只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服务。
(三)市城管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犬只,并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四)市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报告和管理工作。
(五)市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属地镇政府应当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发动工作,指导和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七)养犬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八、其他问题
1、地下室开挖问题
别墅、住宅区底楼或临街店面开挖地下室,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诉求,根据《宜兴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市住房局负责查处,规划、城管部门配合。
2、城区居民区内饲养家禽问题
城区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影响到周边居民生活和环境卫生,由宜城街道牵头,城管部门配合,做好劝阻工作。
3、违法建设问题[《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宜政发[2007]124号)]
(一)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城管、建设等部门配合。
(二)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等部门配合。
4、小区公共设施维护问题
宜城城区未纳入老住宅小区改造的小区公共道路、公共部位的维修,以及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公共部位、设施的维修,由宜城街道牵头协调市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5、绿化管护问题
按原管护范围及各部门职能进行管护。交通、建设部门建设的绿化已移交相关部门管护的,则由相关部门负责管护。
6、物业服务纠纷问题
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纠纷,由属地镇(街道)牵头,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做好调处工作,调处不成的,可建议其向法院起诉。
7、城区公共场所流动摊贩的问题
城区公共场所如开放式公园、广场、景区内的流动摊贩的管理由城管局牵头,景区管理办公室、街道配合。
8、河道污染问题
城区河道(包括不通航河道,但小区、单位内部河道除外)保洁、河道疏通由城管部门牵头,属地镇(街道)、园区、建设局配合;
城区河道水质发臭问题由工业污染引起的由环保局牵头处理;在纳管范围内由于纳管不到位等生活废水污染引起的,由公用事业局牵头处理;由乱扔生活垃圾及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属地政府或城管部门牵头处理,水利农机部门配合;
河道发生死鱼问题由农林部门牵头,如果由于工业废水污染引发的死鱼,由环保部门负责牵头查处。
9、固体废物污染
工业企业固废未按规定存放污染环境的,由环保部门处理
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染,由环保部门牵头,农林部门配合处理。
10、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
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信设施、高压送变电等设施,工业、科技、医疗设备电磁辐射污染等,由环保部门处理。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