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2]15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03-29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意见》(苏发[2011]14号)和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90元。 二、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调查、评议、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将符合保障条件的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即退。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和资金承担比例做好摸底测算,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同级财政保障资金预算,确保低保保障金及时划拨、足额到位,同时要切实保障低保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推动低保工作健康高效运行。 四、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