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2]193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01-2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08]177号)等文件的精神,更好地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现就做好2012年度我市住房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 2012年度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条件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250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条件调整为:低保或特困职工家庭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及低收入无房家庭,配租将根据房源情况进行轮候。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2012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为:宜兴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000元以下,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 三、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012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为:宜兴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000元以下,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四、本意见未提及的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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