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2]134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01-2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校车接送工作,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宜兴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方案》总体要求,现就全面开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目标 依托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成立的市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中小学学生接送专线,根据线路站点的设置及乘车学生人数情况,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专业化校车,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财政补贴的学生接送模式,在2013年度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校车接送基本全覆盖,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方法步骤 1、完成线路站点踏勘、乘车人数统计等基础性工作。9月底各镇(街道)成立校车接送工作领导小组。10月中旬各属地政府对照校车通行基本条件(见附件1)完成线路站点初步踏勘、道路基础设施初步改造。 10月20日前,在学生个人乘车申请(见附件2)和充分考虑校车开通条件及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完成乘车人数初步统计等基础性工作。基础性准备工作完成后,于10月底前各镇(街道)向校车管理委员会提出校车使用申请和线路验收申请(见附件3和附件4)。 2、线路验收确认。10月底校车管理委员成立线路验收专家组,对镇(街道)申请的线路、站点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提出整改意见。 3、完成标识标牌的统一设计与安装。11月上旬校车服务公司统一设置线路站点标示标牌及校车通行警示、调头标志等。 4、购置校车,招聘培训驾驶员。11月中旬校车服务公司根据申请线路数、乘车学生数完成车辆配置和驾驶员的招聘培训。 5、线路再验收,校车上牌。11月底完成对不合格线路的再次验收,校车服务公司完成车辆的上牌和校车标志的申请。 6、模拟运营。12月底进行校车全面运行模拟演练。 7、正式开通。力争在2013年度校车接送正式全面运行。 三、工作要求 1、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学生上下学校车接送工作,根据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属地负责”的要求,成立镇(街道)学生上下学校车接送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职责要求,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按时有序推进。 2、要落实各级职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校车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严格按照部门职责要求,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工作时序要求,集中精力,加大物力、财力投入,扎实做好镇村道路、桥梁修建改造工作;加快完善道路防护安保等基础性设施建设;及时完成线路站点初步踏勘及乘车学生统计等基础性工作。市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完成线路站点的踏勘验收、接送车辆的检验、驾驶员的资格审查等工作。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要做好购置校车,驾驶员招聘培训、校车标牌申请、校车牌照申领等工作,及时统筹接送线路,拟定接送计划。 3、要做好宣传工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民心实事工程,社会关注度高,群众愿望迫切,但由于农村道路状况与校车通行的条件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确保校车安全通行,在工作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是要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严格划定施教区,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按施教区招生入学。二是距就读学校3公里以外的学生和非施教区学生暂不纳入校车接送范围。三是因道路基础设施原因暂时不能开通线路的,要做好解释工作,确保校车接送工作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四是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社会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做好接送站点秩序的维护和村道沿线环境的整治工作。 4、要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道)要根据校车安全管理要求,指导和督促各校制订好随车教师工作制度、随车教师安全管理职责、乘车学生安全教育制度、乘车学生基本信息备案制度、学生上下车秩序维持规定、乘车学生候车、乘车注意事项、随车管理教师考核细则等校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 附:1、校车通行基本条件 2、乘坐校车学生申请(略) 3、校车使用审评审批表(略) 4、校车运行线路确认审批表(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校车通行基本条件 根据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和道路通行相关安全标准,结合宜兴市农村公路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特提出我市农村公路校车通行基本条件。 一、道路路面 1、道路路面宽度原则上应按三级公路标准建设,硬化路面宽度应达7.0米及以上。 2、根据我市实际,在农村道路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或条件受限时,硬化路面不得低于5.5米,两侧硬路肩宽度各要达到0.75米。 二、道路状况 1、道路坡度及车辆转弯半径等均应参照三级公路标准。 2、校车停靠终点需建设直径不低于20米的调头场地,在交通法上禁止调头的地点不得设置调头点。 3、校车通行道路需尽量避免急转弯、陡坡、临崖、临水等不安全路段。 三、桥梁条件 1、校车通行桥梁荷载等级应达到公路Ⅱ级,相当于汽-20,挂-100。 2、校车通行桥梁桥面宽度应达到路桥同宽。 四、校车通行安全设施 (一)由属地政府负责的校车通行安全设施 1、在车辆密集、通行条件较复杂的丁字、十字路口需设置红绿灯或警示灯。 2、校车停靠可借助原有公交站台或选择居委、商店等路面宽敞处停靠,有条件的路段可建设港湾式停靠点,所有停靠点需画出校车专门停靠区域,河、桥、坡等地点不适宜设置停靠点。 3、不可避免的临河、临崖路段要设置防护墙、防护墩(钢筋水泥浇筑,桩基要深,设施要牢),防护栏等防护设施,高度在40—50公分。 4、在校车通行不可避免的坡路、镇区路段等要设置震荡减速带。 5、在急转弯或转弯角度较大的路段要安装凸透镜;在道路岔道口要设置警示桩;有林木茂盛影响驾驶员视线的路段要及时修剪;通行道路上的障碍物要及时清理。 (二)由校车服务公司统一设置的校车通行安全设施 1、在校车通行的路段在距路口200—500米处需设置校车通行标志,并标明通行时间段。 2、校车停靠、调头处前300米要设置校车停靠、调头警示标志。 3、在校车通行路况复杂路段要设置减速让行标志、校车通行标志等。 4、校车停靠站点要统一设置站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