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2-01121 | 生成日期 | 2012-12-25 | 公开日期 | 2012-12-25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意见 | |
关键词 | 建设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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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防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防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的
若干意见
宜政办发[2006]159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人防建设费征收、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提高人防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宜兴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宜政办发[2005]52号)、《宜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70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人防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1、征收人防建设费的区域范围为:各镇(街道办)、环科园、宜兴经济开发区。
2、对全市各类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征收人防建设费。具体标准为:各类企业以及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10元/人?年的标准征收;个体工商户按60元/户?年的标准征收。
3、对宜城、丁蜀、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等城区范围内的各类新、改、扩建民用建筑(包括企业非生产性用房),按规定应结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征收标准为:(1)对层高10层以上(含10层)及挖深在负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而未建的,按不低于底层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2)对其他民用建筑,按规划核定的地面总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
4、对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暂缓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防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1、市人防办是全市人防建设经费的执收部门,各项人防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人防建设费由市人防办负责征收,其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市证照办理中心人防窗口办理征收。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人防建设费,由市人防办分别委托市地税局、工商局代征。市人防、地税、工商等部门征收(代征)各项人防建设费,应当严格执行《宜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规范征收、及时足额收缴,严禁在执收环节擅自减免或缓征。
2、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协同市人防办依法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市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3、对按规定应缴未缴及逾期欠缴人防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市人防办应当依法加大追缴力度,并按应缴款2‰/天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4、人防建设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按规定免征各种税金和基金。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防建设费的使用管理
1、依法征收的各项人防建设经费,必须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人防办负责征收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人防建设费,应当直接、全额解缴财政专户;市地税、工商部门负责代征的人防建设费,应及时、足额划解财政专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和挪用人防建设费。
2、人防建设费是实施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工作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征收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原则上只能用于:(1)公用人防工程的新建、维护及必要的运行费用;(2)人防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新及维修等费用;(3)偿付公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银行贷款本息;(4)符合《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的其他有关费用支出。
3、人防建设经费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确保规范、合理、高效使用。市人防办应当提前编制年度人防建设经费收支预算及人防建设经费使用计划(附公用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经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人防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计划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4、使用人防建设经费(包括相关的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相关人防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等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5、市人防办应当立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征管台帐及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人防财务管理制度和人防会计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督查职能,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确保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人防建设经费征收、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