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2]11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12-1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2]1号)文件精神,市经信委牵头对企业设备投入、做大做强、工业集中区转型发展、节能降耗、品牌和质量建设、“两化融合”、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担保等八个方面制定完善了相关政策考核奖励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宜兴市工业企业设备投入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进一步激发企业加大设备投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加快提升综合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2]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政发[2012]10号)文件有关要求,特设立工业企业设备投入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提升改造。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扶优扶强、定向使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奖励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发改、商务、监察、审计、国税、国土等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奖励资金建议。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财务管理健全、项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奖励条件 1、企业实施的项目符合《宜兴市工业企业设备投入财政奖励重点领域》,且须经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2、生产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不享受奖励政策。 3、申报奖励的设备需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能提供经市国税局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申报奖励的设备指单台(套)价款(以下价款均为不含税)10万元以上(含)且设备价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并归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主要生产设备,不包括自制设备,国产二手设备,为生产配套的节能环保设备、设施,供电、供水、供热和办公设备,辅助设施设备(货梯、车辆、槽、池、塔、检验检测、计量称重等)。 5、单台(套)设备指单台价款10万元以上(含)的设备或同一厂家开出发票总价款10万元以上(含)的成套设备。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对当年度新购置的设备单台(套)价款10万元以上(含)、设备价款总额500—1000万元(含)的企业,按其设备价款总额的3%给予奖励。 2、对当年度新购置的设备单台(套)价款10万元以上(含)、设备价款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设备价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 3、对实施零土地技改的企业,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的奖励额度。(零土地技改指申报奖励前年及当年度2年内没有新增土地的技术改造) 单个企业当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管理、资金申请、审核程序 第七条 项目管理 1、奖励指导性计划项目的申报一年二次,分别为年初和年中。 2、企业对照本细则第五条的条件申报计划,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后,由市经信委汇总,并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预评审。 3、预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下达年度奖励项目指导性计划。 4、列入奖励指导性计划的项目每月须向市经信委上报建设进度情况,直至项目安装到位。 第八条 资金申请 1、设备安装到位后,由项目实施企业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填报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及当年度财务报表; (4)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意见复印件; (5)当年度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购置清单; (6)当年度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7)当年度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8)当年度涉及设备抵扣月份国税部门增值税抵扣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 (9)大宗设备购置合同。 材料一式三份,市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各一份,经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审核盖章后上报。 第九条 审核程序 对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商务、国土等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宜兴市工业企业设备投入财政奖励重点领域》以及是否属于零土地技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分类名单。 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市经信、发改、商务等部门现场审核设备是否安装到位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市财政局审定奖励资金;市国税局提供设备发票抵扣数额。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市审计局进行抽查,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结束后,由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建议方案,交发改委汇总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结束后,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联合发文,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企业。 市监察局对奖励政策执行情况和项目审核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要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享受奖励设备的监督管理,监管时间为三年,企业若在三年内发生设备转卖、转移等情况,应及时向市经信委备案,并返还转卖或转移设备享受到的奖励资金;若企业擅自对设备进行转卖或转移,一经查实,将对其享受到的所有奖励资金进行追缴;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宜兴市工业企业设备投入财政奖励重点领域(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