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12]4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12-1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7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宜兴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行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本市范围内存在的生产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安全、消防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认定及奖励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市安监、质监、建设、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调查核实及结果上报,参与举报事项的认定及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和核实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实行实名举报。举报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者)可以通过拨打市安委办举报电话(0510-81729811),或者以面谈、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者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重要的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举报者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二)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非法违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或死亡事故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举报者姓名、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市安委办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移送、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及奖金领取办法。 第九条 举报者直接向市安委办举报的,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市安委办受理并填写《宜兴市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登记表》(附件1); (二)市安委办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事项移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 (三)相关部门在接受移送举报后,应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举报者要求对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核查确认及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应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者; (四)举报办理部门在调查核实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举报者直接向市安监、质监、建设、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受理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应于调查核实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委办。 第三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十条 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安委会统一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者一定的现金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被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10000元; (二)对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举报,根据事故等级,奖励5000元—30000元。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市安委办年度工作预算,专款专用。市安委办负责举报奖励核实、评审和奖金发放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多次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者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者给予表扬。2个(含2个)以上联合举报的,按一个案件对联合举报者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认定,由市安委会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 市安委办组织本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安全生产专家,在每季度末最后10日内对该季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进行评审,填写《宜兴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由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批准后发放。 第十五条 经查实或认定的有效举报,由市安委办负责通知举报者,举报者或其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安委办签收领取奖金。 受到奖励的举报者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应当持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书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者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者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者泄漏举报者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相关监管部门已经发现或立案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及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负有相关监管职能人员的举报;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本违法行为的举报; (四)匿名举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安监、质监、建设、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举报事项调查核实相关配套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