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2]106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9-28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 宜兴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专门用于由市政府指定的经办银行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中国农业银行宜兴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中国农业银行宜兴市支行城北支行合署办公,属中国农业银行无锡科技支行宜兴专营机构并为市政府指定承办机构之一。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资金,专指我市与农业银行共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他银行在我市成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并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本次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由宜兴市人民政府、宜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中国农业银行宜兴市支行共同出资组成,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机制: (一)本次风险补偿资金在宜兴经济开发区先行试点,由宜兴市人民政府和宜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出资500万元加入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无锡科技支行相关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宜兴市支行的出资额已存入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专户中; (二)其他镇(园区、街道)可按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追加和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三)经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其股权收益用以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四)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自动滚入风险补偿资金; (五)其他来源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兴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设立专户,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宜兴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运作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管和专项审计。 第五条 成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委员,市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金融办、相关园区、农行指定1名负责人担任委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行,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联络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科技金融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录; (三)审议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四)审议风险补偿资金规模调整方案。 第六条 建立宜兴市科技金融评审专家库,成员主要由熟悉宜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若干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科技金融评审专家主要接受银行委托,对科技中小企业的团队研发实力、技术的先进性及可靠性、产品研发进度和产品市场前景等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为银行信贷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宜兴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应根据专户存入的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不低于5倍的融资授信额度。 第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宜兴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对科技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遵循“政府推荐、自主评审、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金、农业银行共同承担,信用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宜兴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研发人员占比和研发投入占比符合有关规定; (三)已经完成产品研发,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已经形成经营性现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业务订单;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的宜兴530计划企业、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123”计划企业)、工业设计和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由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保障的贷款按照“政府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由市科技部门根据条件择优向农业银行推荐,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录,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科技和财政部门审核推荐; (二)中国农业银行宜兴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对推荐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三)经中国农业银行宜兴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原则上每户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由风险补偿资金保障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10%。 第六章 代偿和核销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农业银行须在贷款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并提出代偿申请,经同意后由中国农业银行宜兴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从专户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本息,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宜兴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前景良好但短期难以归还代偿贷款的企业,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也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的股权收益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银行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管理委员会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七章 监督与约束 第十六条 受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农业银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七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由农业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的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代偿后两年未收回的,不得申报任何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优惠政策资助。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成员单位要建立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中国农业银行宜兴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要按月向成员单位通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情况;市科技局要定期推荐拟支持企业名录;市财政局、审计局和金融办要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进行监督,不断提升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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