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06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闲置存量土地清理处置方案的通知(2012-7-1)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3:43:36   [        ]     
文号 宜政发[2012]108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宜兴市闲置存量土地清理处置方案》已经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宜兴市闲置存量土地清理处置方案

近几年来,随着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和国家土地政策日趋严格规范,我市土地供需矛盾也更为突出;但另一方面,当前我市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象也十分严重。为积极盘活利用闲置存量土地,推动土地资源的内部挖潜和节约集约利用,切实缓解突出的土地供需矛盾,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发展,现就我市闲置存量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使用土地资源为核心,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要求,按照“用好已批的,清理未用的,盘活闲置的”思路,对全市范围内的闲置土地、批而未供以及用而不足空闲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处置,有效化解当前用地计划指标与发展需求之间突出的供需矛盾,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步入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为全市经济社会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处置原则

在闲置存量土地清理处置过程中,要按照“分类处理,以用为先,规范实施,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处置工作力度,针对闲置存量土地的不同性质、类别、原因,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消化和利用好闲置存量土地。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实现“调整盘活一批、政府储备一批,依法处置一批”的目标,确保闲置存量土地处置每年盘活面积在2000亩左右,为全市发展用地提供一定的保障空间。

三、处置对象

本次闲置存量土地清理处置,以各镇(园区、街道)为单位,对全市范围内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以及用而不足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处置。

1、闲置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日期自批准文件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次日起算;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起算;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根据立项批文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闲置日期自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次日起算。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批而未供土地: 2010年底前已经报省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但目前供地前置条件不具备,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包括未落实项目的、因规划调整限制开工建设的及已开工建设的违规用地。

3、用而不足土地:第一类是整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超过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超过25%,不构成闲置土地认定条件,但宗地内成片土地面积30亩以上长期空闲的。第二类是因乡镇撤并、歇业破产或经法院裁定给新的单位,不具备使用条件等原因导致土地及厂房长期空闲的。第三类是已取得用地供地批文,土地仅使用一部分,为规避土地使用税收缴而不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

四、处置程序

1、市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用地年限以及闲置时间、闲置面积和闲置原因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一地一册”基础信息台帐,并送达相关镇(园区、街道)。用而不足土地由各镇(园区、街道)会同国土部门下属派出机构进行调查统计。

2、各镇(园区、街道)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基础台帐,逐宗进行实地核查,并对辖区内用而不足空闲土地一并进行核查确认,汇总后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市国土部门。

3、市国土部门根据反馈结果对闲置土地进行复核确认,下发《闲置存量土地认定通知书》,由所在镇(园区、街道)会同市国土部门送达当事人。批而未供土地中已开工建设的,通知用地单位抓紧办理供地手续。

4、对确认的闲置存量土地,由所在镇(园区、街道)根据闲置存量土地的实际情况,同土地使用者约定初步处置方案,或限期开工建设、或退出使用权由政府采取“腾笼换鸟”措施引进新项目盘活使用。初步处置方案向市国土部门提出后,由市国土部门依法拟定土地处置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

5、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规划、地税、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所在镇(园区、街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其中协议收回闲置土地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部门发文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由市规划部门出具调整建设规划文件,由所在镇(园区、街道)负责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闲置土地收回协议》,市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其中有偿收回协议中的回收价款由市审计部门审计并报经市政府同意。

五、处置措施

今后,市对国家用地计划将集中统筹使用,重点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各镇(园区、街道)新上项目原则上都要立足存量挖潜,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前提,确保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满足新上项目用地需求。

(一)闲置土地处置

对因企业原因直接造成的闲置土地,要分门别类依法进行处置。

1、土地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市国土部门下发《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由所在镇(园区、街道)督促开工建设。土地闲置时间满一年的,在下发《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督促开工建设的同时,按实际闲置时间征收土地闲置费。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己投资不足总投资25%的,督促企业增资扩建,并根据闲置面积按规定标准征收闲置费。

2、限期开工建设的由各镇(园区、街道)把关,原取得土地的使用者确有条件开工,且使用原项目进行建设的,若各批准文件均在有效期内可以开工建设;若实施新项目,必须经发改、经信、规划、环保等部门审核把关,原批准文件失效的要重新审批,其中产业导向、投资强度、土地利用、规划位置等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亩均投资强度省级以上园区不得低于400万,其它工业集中区不得低于300万。审核认定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仍按闲置土地处置。对“腾笼换鸟”新上的项目,也必须按转型发展要求进行严格把关,审核通过的,由所在镇(园区、街道)报市政府批准,并与用地单位签订《闲置土地限期开工约定书》,明确开工、竣工时间,原则上限期开工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重新开工后,用地单位低水平建设导致新的闲置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闲置两年以上、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建设用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主动退出土地的,由所在镇(园区、街道)按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形成土地有偿收回方案,经市审计部门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委托国土部门发文收回土地使用权,市规划部门出具调整建设规划文件,所在镇(园区、街道)同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收回协议,各有关部门配合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享受重点项目扶持优惠政策的在协议收回时,应扣除优惠额度。对依法确定无偿收回的土地,由镇(园区、街道)会同国土部门严格按相关程序落实好立案、调查、告知、听证等环节,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完成注销土地登记等工作,确保收回工作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执行到位。对收回的土地由所在镇(园区、街道)负责管理并纳入储备,以备新的重点项目建设所需。

(二)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处置

1、对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已办理,目前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对有意向用地单位的,各镇(园区、街道)要按照目前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政策要求,督促意向用地单位尽早完善规划、项目、环评等前置手续,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抓紧办理土地供应审批手续。对无意向用地单位或项目未落实未开工建设的,各镇(园区、街道)要根据重大项目落地情况,积极引导,统筹安排,有序使用,严控低水平重复投资项目上马圈地。

2、对 20101231前报省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后因规划控制等原因确不再开发利用的土地,全市将统一组织以批次为单位报省办理异地调整审批,原则上优先在原管辖区域范围调整,优先保障原镇(园区、街道)重大项目用地需求。

3、对用地单位土地利用率不高造成局部闲置的,能分割利用的应采取分割措施,难以分割的严格控制该企业另行新增用地,由当地政府督促其采取增资扩建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如企业确无能力使用这些空闲土地的,镇(园区、街道)可与企业进行协商并予以适度经济补偿,由企业退出确不需使用的土地。对政府用于融资的土地,由镇(园区、街道)设法与银行尽早解除融资抵押关系,以满足新上项目的用地需求。对已歇业的长期空闲土地,其它企业又无法盘活利用的,可以纳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加以盘活利用。

(三)闲置费的收取

土地闲置费的收缴由各镇(园区、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国土部门根据闲置时间、闲置面积对照政策做好闲置费标准的确定工作,地税部门具体做好收缴配合工作。闲置费足额收缴后,作为所在镇(园区、街道)预算外财政收入由当地财政使用,由市财政负责监管。

1、以划拨和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年每亩2万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每年每亩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3、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或根据立项批文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根据供地方式分别按上述标准征收闲置费。

六、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261日—2012615日),为宣传发动,建立台帐阶段。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必要性,使全市各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利用的自觉性。同时,国土部门对历年来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所有项目用地逐宗进行核查,全面清理,登记造册、初步建立闲置土地台帐。

第二阶段(2012616日—2012715日),为调查核实、拟定处置方案阶段。各镇(园区、街道)根据国土部门台帐,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权属、闲置具体原因、时间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等基本情况。在界定准确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认定的闲置存量土地进行分类处置,针对每宗地块的不同情况,初步拟定处置方案。

第三阶段(2012716日开始),为限期纠正,依法处置阶段。对清查认定的闲置存量土地,由国土部门对镇(园区、街道)提出的处置方案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限期开工建设的,下发《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督促企业尽早动工。闲置满2年以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清理处置不到位的,督促有关镇(园区、街道)限期整改到位。同时,牵头研究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管理、跟踪检查等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或减少新的闲置土地现象发生。

七、工作要求

1、建立组织,明确责任。成立“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国土、地税、发改、经信、商务、规划、环保、财政、审计、建设、法制、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工作。各镇(园区、街道)作为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主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从组织机构上保障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2、因地制宜,及时处置。各镇(园区、街道)要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原项目建设单位尽早开工建设,督促企业按批准的投资总额落实到位。确属闲置土地的,必须对照标准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以上,经限期开工建设而未落实的必须依法收回。对已供地但土地使用证未办的,在办证前要足额收缴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对收回的土地,要正确处理好与原土地权利人、新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三者利益关系,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上下联动,配合推进。市国土部门要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市发改、经信、商务、规划、环保等部门要做好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过程中的项目、环评、规划等手续审核工作。市地税部门切实做好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做好各项资金的征收划拨和跟踪监管。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处置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