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06期
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意见(2012-7-1)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3:43:35   [        ]     
文号 宜政发[2012]102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进一步加快工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奋力实现工业经济“双过半”,推进全年工业经济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积极营造发展氛围

1、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面系统宣传现行产业政策、优惠扶持政策,明确工业转型、产业投资的重点和方向;广泛报道转型升级、自主创新、业绩突出的企业典型,总结推广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

2、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审批提速、服务提质、效能提高”的要求,优化联审联办流程、继续压缩审批时限,大力推行电子政务、逐步推进网上审批,加强中介机构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加强和完善申报项目库建设,积极帮助企业对上争取技术改造、融资担保、节能降耗、产业基地、“两化融合”等各类扶持资金及荣誉称号。

二、全力优化保障服务

1、深化企业服务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企业服务深化年”活动精神,突出市强化工业企业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掌握重点企业项目推进、生产经营、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等情况,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排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对策措施,积极协调解决。

2、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加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收费登记卡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杜绝变相收费和隐形收费。从今年61日起,全市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继续实行“共克时艰指导价”,即不超过收费标准下限的一半,实施时间暂定一年。

3、努力化解要素制约。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积极争取重大项目点供指标,优先保障市定重点项目用地。制定和完善有序用电方案,积极引导工业企业错峰、避峰用电,最大限度保障工业发展用电需求。帮助企业加强与外省市劳动力输出地的联系,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着力缓解企业用工矛盾。适时组织企业赴大专院校招聘人才,有效缓解人才制约。

三、切实加强政策激励

为有效激发全市上下抓项目、稳增长的积极性,在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加大内资招商、企业兼并、金融助推、市场拓展、目标考核等方面的财政奖励力度,设立1500万元的项目建设及内资招商专项基金,其中招商专项经费600万元。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设置工业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奖、重大项目奖两类奖项。

1)目标任务奖。对到帐市外(内资)项目资金完成市下达年度计划任务的,按照完成实绩的0.5‰奖励给所在地政府;未完成计划任务的不予奖励。对超额完成下达计划任务的,按实绩超额部分的1‰进行奖励。

2)重大项目奖。对新办注册资金达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市外(内资)投资项目,分别奖励所在地政府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工业项目财务发生数达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2、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上市企业、重点骨干企业与本市其他企业按照市场原则,通过转让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对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因资产权属转移、资产损益所产生税费的市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上市企业及上年工业应税销售达一定规模的企业,成功实施兼并重组的,可按集团口径享受“鼓励企业设备投入”、“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等政策。

3、强化金融支撑作用。继续全方位开展政银企保合作,进一步完善银企保签约、二级目标考核、金融联席会议等三大工作机制,力促更多资金流向工业企业。尽快争取更多股份制银行落户宜兴,加快推进农村、科技小贷公司设立,实现小贷公司镇级全覆盖。鼓励担保公司及小贷公司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小贷公司,按当年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市级组织的国内各类市场开拓型展会,凭摊位费发票给予全额奖励。

5、实行目标考核奖励。在专项基金中设立200万元的目标考核专项奖励资金,对顺利实现工业经济“双过半”、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及在化解企业金融风险中工作突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原有各类扶持政策继续执行,本意见确定的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制订、解释。

本意见从201211日起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