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2]7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4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转型矛盾凸显期,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特别是随着我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的优势,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二、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三、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重点和程序 (一)工作重点。一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二)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程序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对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宜兴市行政调解办法》规定的范围、申请、受理、调查、调解、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程序实施调解。对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即时履行的争议纠纷,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时限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数据统计和信息汇报工作,及时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与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同时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年度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二)考核评估制度。各行政机关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要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重大行政争议,各行政机关要重点研究解决措施,抓好落实工作。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把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指标,明确分值权重,完善激励惩处机制。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三)信息宣传制度。各行政机关要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行政调解工作,主动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重视和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对重要、典型的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要采取专报形式及时上报。 (四)衔接配合制度。各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人民法院予以指导、支持。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 五、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市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协调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争议;注重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牵头作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信息汇总、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和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调解情况检查考核。对工作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和宣传行政调解工作先进经验,大力培育行政调解工作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作用,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把调解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公安、民政、城管、人事社保、环保、交通运输、卫生、工商、价格、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及街道、镇园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按照《宜兴市行政调解办法》的规定,建立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