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收藏馆、艺术馆)建设的意见(2012-4-30)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3:40:37   [        ]     
文号 宜政发[2012]73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宜兴民间收藏交流活跃,诸多门类收藏规模和档次不断提升。加快民办博物馆包括收藏馆、艺术馆(以下简称“博物馆”)建设,不仅是顺应我市民间收藏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展示收藏实力和形象的必然需要,同时也是发挥民间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和交流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有效形式。为此,根据国家有关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围绕特色,突出亮点;加强管理,规范运行;注重品质,健康发展”的总体思路,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建设和发展。

一、明确建设标准。创办民办博物馆应具备一定的标准条件,特别是拥有较多数量、较高质量的藏品。其中独立选址建馆的基本条件:一是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二是场馆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展厅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70%。三是通过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符合入藏条件的藏品1000件(套)以上,其中三级以上文物20件(套)以上。四是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层次、规模和专业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对于民办博物馆建设,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审定。

二、统筹规划建设。按照“统一规划、聚集布局”的发展思路,将民办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纳入全市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公办博物馆划出合理空间用于民间收藏的展览和设立“馆中馆”。新建博物馆(包括陶艺大师作品陈列馆)应该按照相对集聚、彰显特色,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景区建设要求,依托旅游休闲区、文博阵地、特色街区,统一规划设计,建成融文物艺术品展示、文博创意产业、文化惠民和大众休闲于一体的,特色鲜明、魅力独具的建筑群落。对符合独立选址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政府可按出让或划拨的形式提供建设用地。民办博物馆的功能设施等应符合国家博物场馆建设相关要求,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市有关部门应当为民办博物馆完善配套服务,加大建设和发展的扶持力度。

三、规范藏品管理。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严格把关和确认,确保总量不少于1000件,其中包含所有三级以上文物藏品永久性馆藏,并登记造册备案。藏品原则上不得转移、交易,如因特殊需要有极少藏品退出收藏,应先报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并以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藏品进行置换。民办博物馆要建立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规章制度,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图录档案,所有建档馆藏品纳入信息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博物馆处置无保存价值的藏品,以及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并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四、强化展示服务。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不断提升民办博物馆展示与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于优质博物馆文化服务的需求。民办博物馆应当突出公益性,制定开放服务和展品定期轮换制度,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每年至少举办4次以上主题性临时展览活动,每季度轮换的展品数量应占馆藏品总量的20%以上。鼓励民办博物馆举办各类展览鉴定、学术交流、研讨创作、交易拍卖等活动,增强社会效益,打造高品质、多功能的综合文博平台。

五、严格监督管理。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我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做好审核登记、执业年检、日常检查等工作,促进健康规范发展。对于民办博物馆藏品减少、名不副实的,政府有权终止其运行,并依法处置。民办博物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功能,不得从事餐饮、酒吧、旅馆等商业活动。凡受土地扶持、财政补助的民办博物馆,应签订土地使用及经营要求等相关协议。民办博物馆因故停办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六、创新运营模式。鼓励民办博物馆积极创新多元化经营和衍生服务模式,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吸引和集聚民办文化创意企业进入博物馆配套区域从事文化产业,推动文博事业与文化产业互补反哺、共同发展,增强“造血功能”,构建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运行的经费支持,探索长远发展机制。鼓励民办博物馆向社会免费开放,市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民办博物馆在申请贷款、接收捐赠、门票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