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03期
市政府关于调整综合规费征收办法的意见(2012-4-1)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3:39:04   [        ]     
文号 宜政发[2012]46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2012]46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1]12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公平合理、政策统一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苏政发[2011]80号、苏政发[2006]26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苏地税发[2006]262号、苏政发[2008]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 201221日起对综合规费征收办法作如下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内资企业,具体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单位。

二、征收项目及标准

(一)征收项目

综合规费的征收项目为防洪保安资金、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

(二)征收标准

分步实施,逐年下降综合规费征收率。具体费率如下:

1、工业企业2012年按销售收入的0.4%征收。其中电线电缆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25%征收,铜材加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1%征收。2013年起按销售收入的0.3%征收。其中电线电缆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2%征收,铜材加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1%征收。

2、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1%征收。

3、其他企业2012年按销售收入的0.3%征收。2013年起按销售收入的0.2%征收。

4、大力扶持规模企业发展,对工业企业全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部分,按销售收入的0.1%征收。

5、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不实行综合规费征收办法,按规定征收有关基金和费项。

三、征管措施

1、地税部门是综合规费的征收机关,具体负责全市综合规费的征管工作。各类企业的综合规费统一由企业所在地辖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除地税部门外,各镇(园、区、街道)、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征收综合规费。

2、各企业单位必须依照实际销售收入和征收标准足额缴纳综合规费,取消各级各类企业减免、缓征及定额包干上缴的征收办法。由此而增加部分规模企业的负担,请相关镇、园区、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与衔接工作。

3、各企业单位必须依照实际销售收入和征收标准,随同税收一并在次月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综合规费,实行税费同步,征管合一。

4、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综合规费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可采取从其金融机构帐户中扣缴等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综合规费必须使用经财政、金库部门认可的电子缴库凭证征收综合规费,并按规定解缴入市财政专户。

四、征管衔接与要求

1、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据政策规定征收综合规费,做到依法征管、依率计征,应收尽收,确保征足收齐;按时将综合规费解缴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再按规定分别划拨各镇、园区、街道及有关部门。

2、各镇、园区、街道应大力支持地税部门做好综合规费的征管工作,协助做好政策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帮助解决征收过程中的问题与难点,维护正常征管秩序。

3、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当地政府、财政的衔接,及时反馈综合规费征收进度情况,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

4、市纪检监察、财政、国税、工商、经信、发改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的征管工作,要将对企业各类评先评优与综合规费缴纳情况挂起钩来,凡欠缴综合规费的,一律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要实行综合执法,推进综合治理,共同加强对本地区企业综合规费缴纳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有隐瞒销售等逃避交纳规费义务的现象,分别运用各自职能联手予以严肃处理。

5、实行统一征收综合规费后,各镇、园区、街道一律不准再以任何形式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征收有关规费或类似性质的规费,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违纪论处,所收费项全部没收上解市财政,企业所交费项也不得在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

6、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建设、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征收的非共同普遍的其他专项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应按现行政策规定收取。

本通知自2012 21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同时废止。综合规费征管中出现的问题授权市财政局、宜兴地税局负责解释。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