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2]20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宜兴市2012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宜兴市2012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园区、街道)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条线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月履职、季考评、年考核”的动态考核,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镇(园区、街道)的考核由日常工作考核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年终综合考核组成。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年终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对各镇(园区、街道)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镇(园区、街道)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情况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被国家级媒体曝光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宜兴质监局、宜兴工商局每月将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月工作计划,以月报表形式于每月底书面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 第九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考核,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考核细则实施,由市食药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考核成绩由部门自评和食药安委考评等组成。 各部门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本部门分管环节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对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查获大案要案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查处制假售假窝点工作成效显著的,酌情给予加分。 第十一条 各镇(园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和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评分。抽查的各村(社区)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由考核组随机确定。 第十二条 鼓励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创新开展工作。对于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突破、有创新,创新项目具有可操作性、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酌情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三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各镇(园区、街道)考核细则分综合协调部分、种植养殖部分、生产加工(含屠宰)部分、流通经营部分、餐饮服务部分和药品安全部分6大部分,每一部分基础分为100分,另算项目加分,最后汇总按比例综合得分。各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宜兴市镇(园区、街道)2012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略) 2、宜兴市各主要监管环节部门2012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略) 3、宜兴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2012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