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1]180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宜兴市重点农业产业园区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宜兴市重点农业产业园区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宜兴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1]第159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各重点农业产业园区注重规划,加快建设,加大投入,提升功能,彰显特色,引领宜兴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的重点农业产业园区包括:江苏省宜兴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阳羡茶产业园、官林临津现代农业园、徐舍田浪高效农业园、周铁蔬菜产业园、杨巷中兴现代农业园、万石丰汇现代农业产业园。 第三条 设立三项考核奖励政策:一是设立每年1000万元的“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二是对核心区内新增连片流转面积达100亩以上、实际农业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流转土地给予每年400元/亩的补贴,一补五年;三是重点农业产业园区内,对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确需建设配套设施的,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用地控制在流转面积的1%以内,最多不超过5亩。 第四条 考核奖励原则 1、“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如实申请,公正审核,择优奖励,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总额控制,滚动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2、土地流转补贴的使用,遵循坚持标准、手续完备、现场核查、连补五年的原则。 3、园区内配套建设用地遵循农业主导、规划统筹、规模控制、建设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指标和奖励标准 1、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 (1)鼓励园区高起点规划。坚持规划引领,各园区按照本地资源和特色,制订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规划费由市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主要用于园区内道路、沟渠、桥梁等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实施以奖代补,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各园区年初需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年终按工程量核算,由市进行奖补。 (3)支持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对园区管委会大楼、研发中心、农业展示展销、储运保鲜等公共平台建设,实施以奖代补。 (4)鼓励入园重大项目建设。对当年新增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入园主体,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上级对口项目。 (5)鼓励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建设。为进一步提升园区设施农业规模和档次,重点扶持钢架大棚、智能温室、喷滴灌设施等。对新建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10亩以上,5000平方米以上智能温室,给予适当的以奖代补。 (6)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园区企业扩大技术交流和合作,引智和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有合作科研院校挂钩合同,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对园区功能形成起到明显作用的,给予适当奖补。 (7)当年市重点农业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如有余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2、土地流转补贴。 (1)面积。园区1万亩核心区内,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 (2)投入。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 (3)协议。有和村或镇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 (4)核准。由农办会同财政、农林等部门现场核查属实。 (5)标准。按照每亩400元/年的标准给予流转补贴,连补五年,补助对象:必须补给核心区新入园企业,园区内原有的企业不给予奖补。 3、配套建设用地。 (1)农业主导。园区内配套建设用地应以“农”为主。 (2)规划统筹。配套建设用地应做到规划先行,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同意方可建设。 (3)规模控制。流转土地必须在100亩以上,配套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流转土地面积的1%以内,最多不超过5亩。 (4)建设监管。园区内农业配套建设用地要确保符合规划要求,建设主体按批准的范围、用途进行建设。并由园区属地镇实施监管。 第六条 考核奖励办法 1、申请备案。享受奖励项目须在建成后由所在园区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重点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2、考核验收。按照园区所在镇提出的申请,市农林局会同财政局、农办、监察局等部门,对照规划标准和建设内容进行现场核查、逐项验收。 3、奖励兑现。依据考核验收结果,对照奖励标准,按相关程序报批兑现。 第七条 资金管理由园区所在镇财政所负责。按照“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的原则,全面反映园区建设资金的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收入方面主要包括:上级奖补、镇级投入、企业上交和其他收入等;支出方面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其他支出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