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1]17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较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和《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宜发[2008]27号)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希各级各相关部门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实好各项最低生活保障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