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2]10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工业经济的扶持力度,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发展后劲,促进转型发展,不断提升工业经济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设立专项发展基金 整合设立总额为2亿元的工业经济转型发展基金,重点扶持企业设备投入、做大做强、节能降耗、“两化融合”、市场拓展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业集中区考核、内资招商奖励等。 二、鼓励企业设备投入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制造业项目、单台(套)1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按其设备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设备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对实施零土地技改的项目,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的奖励额度。每个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的项目领域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单独制定。享受增值税政策优惠的企业除外。 三、鼓励重点项目建设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具备开工条件,一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其中装备投入占30%以上)的项目,列入市定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可单独供地,享受用地和建设规费优惠政策。建设用地按宜政发[2009]168号文件规定: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或属于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用地,其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具体操作按宜政办发[2009]149号办理。所涉及的项目行政事业性建设规费除享受省已明确可免缴或缓缴的优惠外,其余实行减半征收。 对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的特大的内外资各类投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政策。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上年度税收净入库数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年度国地税入库税金为准),当年度税收净入库数超上年实绩部分,按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范围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单独制定。享受地方财政留成奖励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五、鼓励企业研制首台(套)产品 对评为国家级、省级重点装备制造首台(套)产品给予50%的配套奖励。 六、鼓励企业积极争创省长、无锡市长质量奖 对企业当年度新获得省长、无锡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两化融合”) 对年度内获得上级批准的“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和项目,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其中,对示范企业国家级奖励20万元,省级15万元,无锡市级10万元;对试点企业省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资金支持的“两化融合”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和15万元。 八、鼓励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1、培育骨干企业。对企业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企业百强”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资金支持的软件服务业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和15万元;首次入选国家、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以及无锡市优秀软件产品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企业被评为无锡市软件“十强”和IC设计“十强”给予5万元奖励。 2、支持资质认证。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认定的软件产品,每认定的一个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对年内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1、2级的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年内获得CMMI认证或升级的企业,在上级有关扶持政策基础上,给予10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节能降耗 对企业实施的节能和循环经济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年节约500吨标煤以上的,竣工后经审核验收,奖励10万元;对通过无锡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2万元;重点能耗企业通过能源审计的,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增创建成省级或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园区),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按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考核,在达到市定目标的基础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含)。 十、鼓励扩大融资担保规模 担保企业当年在保平均余额超过上年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十一、加快环保产业发展 按照宜发[2010]31号文件执行。 本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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