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1]175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所使用的原料、添加剂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切实降低食品生产环节安全风险,不断增强防范能力,有效控制和预防区域性、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现就组织开展全市2012年度生产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样检验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二、监督抽查对象 全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纳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新增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纳入当月抽样检验计划)。 三、监督抽查产品 全市食品生产单位生产的各类食品及原料,包括粮食类(大米、小麦粉、挂面)、食用油(食用植物油、动物油脂、植脂奶油)、调味品(酱油、醋、蒸肉佐料、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桶(瓶)装饮用水、固体饮料、果味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膨化食品、茶叶、酒类(白酒、黄酒、葡萄酒、露酒、米酒)、炒货、蛋制品、糕点、豆制品、蔬菜制品、蜜饯制品等。 四、监督抽查批次的确定 按照生产食品风险程度的高低,确定高风险食品全年抽样检验4个批次,中风险食品全年抽样检验2个批次,低风险食品全年抽样检验1个批次。结合我市生产加工食品实际情况及季节性生产特点,高风险食品中饮料类的固体饮料和果味型饮料,酒类的其它酒和葡萄酒全年抽样检验2个批次;低风险食品中的大米因涉及民生,全年抽样检验2个批次。2012年全市生产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具体见附件。食品风险程度高低按苏质监发〔2010〕15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分等监管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验项目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 六、组织实施 监督抽查工作由宜兴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下属法定检验机构宜兴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按其资质和能力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宜兴质监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按月下达抽样检验计划,承检单位应当制定抽样检验细则,按计划开展抽样检验工作,由市食安委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七、经费来源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食品质量抽样检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包括买样费、检测费等任何费用。 八、工作要求 1、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应当积极配合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按照抽检计划,提供样品,拒绝抽样按抽检不合格论处。 2、承检单位应当: (1)选派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技术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抽样检验工作,抽样采取突击检查的形式,事前不通知或预约企业; (2)抽检人员应当主动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检验员证及相关文件,说明来意,取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并积极配合完成现场抽样工作; (3)自抽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无锡市食品安全检验信息平台的录入、审核及提交程序。按季向宜兴质监局上报抽样检测结果及分析报告。 (4)在抽检中发现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宜兴质监局。 (5)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抽样、检测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进行,严格遵守行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3、宜兴质监局对在抽检中发现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市食安委,必要时依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对不合格食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检验信息的发布,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发布制度。 4、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和小作坊积极配合抽样检验,协助承检单位开展抽样活动,完成抽检任务。 5、上级出台食品安全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2012年全市生产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