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2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2-1-30)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3:11:59   [        ]     
文号 宜政发[2011]209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宜兴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规定如下:

一、免费对象

凡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补贴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亡故后使用本市殡葬专用车接运,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准:遗体接运,350/具;遗体火化,600/具;骨灰盒,300/只。

超出免除标准部分的,根据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由丧户自行承担。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能充抵其他殡葬服务消费。

三、操作程序

(一)丧事经办人(一般应为直系亲属,下同)凭市公安机关、属地派出所、市级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火化通知书、死亡证明等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宜兴市殡葬基本服务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亡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亡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二)符合本规定的人员亡故后在本市殡仪馆火化时,一律当场通过信息核对系统比对亡者相关信息。殡仪馆可当场认定的,收费时直接予以扣减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同时在火化票据上加盖“免除基本费用”专用章。对当场难以认定的,实行先缴费用,经市财政局、人保局等部门会商确认可以发放补贴的,再由殡仪馆予以退还可免除部分。

(三)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经办人可在三个月内凭有效证件、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证明和发票,到宜兴市殡仪馆,按第二条规定标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报销手续。

(四)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丧葬补贴的对象中,经核对后,对一次性丧葬补贴标准低于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标准的,一律给予免除本《规定》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四、经费结算和管理

(一)按本规定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殡仪馆先行垫付。每季度末,由宜兴市殡仪馆填写《宜兴市殡葬基本服务免费结算表》,经市殡葬管理所审核,报市民政局同意,由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免除额,按季直接将经费核拨至殡仪馆帐户。

(二)按本规定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列支。

(三)公安机关经办的无名遗体处理所产生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亡故后,其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按原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凡发生虚报申领免除费用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市民政局应当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市殡葬管理所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核关;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应建立督察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规定自2012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