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08期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商务局、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宜兴市城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12-5)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2:58:3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1]130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农贸市场价格行为,稳定“菜篮子”价格,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市商务局、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宜兴市城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宜兴市城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城市集贸市场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贸市场,是指市场主办者(以下简称主办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集中进行农产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是指政府价格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收费和农产品交易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活动。商务、工商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城区农贸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宜兴市城区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管理和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主办者和经营者都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价格部门负责农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督促主办者、经营者落实涉及农贸市场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以及其它法定价格措施;指导农贸市场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六条  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符合城乡发展规划的农贸市场规划,推动农贸市场建设,优化农贸市场布局。

第七条  工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登记注册;依法审查确认主办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负责交易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主办者向经营者提供摊位,应签订摊位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及摊位费标准、摊位面积、租赁期限、代缴费项目、水电费缴纳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摊位费标准由主办者依据市场经营成本、利润并兼顾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同时实行备案管理。以文件生效时间为界,对文件生效之前的摊位费实行一次性备案;之后的,实行摊位费调整重新备案。

主办者履行备案手续,应在文件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价格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同时抄报商务、工商部门。

(一)《宜兴市城区农贸市场摊位费备案登记表》(简称《备案表》,格式见本办法附表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制定摊位费标准说明;

(四)各摊位费标准与平面示意图。

所提供材料均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价格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征询同级商务、工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标注备案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送达备案者;对摊位费明显偏高的,指导其合理调整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价格部门在摊位费备案手续办结后,应将备案结果反馈同级商务、工商部门。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一经备案,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经营成本增加需提高摊位费标准的,主办者在向价格部门备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召开经营者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形成座谈会纪要;

(二)在摊位费调整两个月前公示拟调整方案。

第十二条  主办者在提高摊位费标准前,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场近三年来的财务资料;

(二)摊位费调整方案(包括提高标准的原因和幅度);

(三)经营者代表座谈会纪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一)摊位费标准调整的;

(二)市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三)市场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  主办者除收取摊位费、代收税、费外,不得违法收取其他费用,代收税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五条   主办者应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市场日常价格管理工作,在醒目位置公示摊位费(格式见本办法附表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价格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可采取大型电子显示屏、区间价格显示屏、标价卡(签)、标价牌、标价表、收费公示表等多种标价公示方式。

第十七条  主办者应对市场内的计量器具实行“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并在市场设“公平秤”,由专人负责复秤,做好复秤记录,防止发生经营者短斤少两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八条  主办者应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在安排经营户入场经营时,同类商品经营户不得少于两个。同时,每个农贸市场要预留一定区域用于自产自销,大力引进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直供和批发市场直接进场交易,鼓励市场充分竞争,方便群众购买优质价廉的农产品。

第十九条  倡导在农贸市场建立先行赔偿制度。主办者可在摊位租金中提取1-5%作为先行赔偿基金,因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害的,可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明码标价经营;

(三)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不得在场外交易;

(四)不得擅自出租或者转让摊位,从中牟利;

(五)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六)使用与经营事项相匹配并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严格履行摊位租赁合同,并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蓄意串通,联合提价压价,垄断价格。

(二)采取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手段,变相提价。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进行低价倾销。

(六)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交易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主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价格、商务、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兴市物价局、宜兴市商务局、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815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