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1]9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宜兴市尊老金发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宜兴市尊老金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对高龄老年人的关爱,根据《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苏财社[2011]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尊老金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第三条 尊老金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含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第四条 尊老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一)80—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即市级承担70%,镇(街道)级承担30%。 (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尊老金发放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尊老金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六条 尊老金申领、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尊老金的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镇(街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填写宜兴市领取尊老金审批报告表,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 尊老金的核发:尊老金的发放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今年分上下半年两次发放,以后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尊老金的对象每年审核一次,新增对象周岁当月开始享受。发放对象死亡的,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尊老金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市民政局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帐,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凡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尊老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尊老金是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长寿补贴,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