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05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食品小作坊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的通知(2011-8-4)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2:25:32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1]77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食品小作坊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宜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

2、宜兴市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的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

3、宜兴市餐饮服务食品小作坊的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宜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1、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生产加工场所独立,与生活区严格分离,具备与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辅料(成品)库房,生产加工区 25以内不得有污染源(包括厕所、牲畜圈舍等);

3、生产加工场所占地面积不得低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高度不低于3,地面应使用地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屋顶或天花板、墙壁用浅色无毒无害材料进行装修,墙裙用白瓷砖装修,高度不低于 l.50

4、生产加工场所具有相应的洗手、消毒、更衣、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5、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相互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6、污物(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向,污物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要便于清洗、消毒。

二、生产设备要求

1、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

2、加工对保存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具备冷藏或冷冻设备;

3、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当无毒无害,及时清洗、消毒,符合卫生要求。

三、人员要求

小作坊负责人应基本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知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穿戴工作服、帽、口罩上岗操作。

四、原辅材料把关要求

建立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凡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专人进行采购、保管和配料,凡使用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辅材料,必须使用有证产品。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使用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报告,不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受污染的、发霉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

五、本标准由无锡市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宜兴市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的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前店后作坊式熟食销售店经营规范

1、本规范适用于不提供餐饮服务场所,且加工场所和销售点在一起的前店后作坊式的熟食销售店;

2、经营面积不得少于30m2,必须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沙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卫生的物质的地区,直线距离25m内不得有粪坑、垃圾站(场)、污水池、露天坑式厕所等;

3、必须建立完整的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制度;

4、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必须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定点厂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采购原、辅材料时,要建立进货台账,必须向售方索取单据及该批原、辅料检验合格证书或化验单,并且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5、原辅料库必须通风良好,经常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应有防潮、防鼠、防霉、防虫设施,贮藏固态原、辅料应离地2025cm、离墙30 cm以上,分类、定位码防,并有明显标志;

6、销售专间的墙面和地面应当使用便于清洗的材料制成,专间内应当配备空调、防蝇防尘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温度计等,专间应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专间温度应低于25C

7、要建立销售台账,详细记录每天制售的熟食品名、生产日期(批号)、销售数量等信息;

8、要建立销毁台账,详细记录每天销毁的熟食制品品名、销毁数量、销毁方式和销毁人员;

9、非定型包装熟食应在10C以下或60C以上存放,若无前述存放条件,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需再次利用应充分加热(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C,并确认食品未变质,必须要建立回炉加热记录;

10、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1、患有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及肠道传染病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手有外伤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2、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操作前必须洗手消毒,穿戴工作服帽,操作间工作人员必须戴口罩。

二、前店后作坊式糕点、面包销售店经营规范

1、本规范适用于以粮、油、糖、蛋等主要原料为基础,添加适量的辅料,经过配制、成型、成熟等工序制造糕点的前店后作坊式的糕饼店和面包房;

2、经营面积不少于30m2,必须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沙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卫生的物质的地区,直线距离25m内不得有粪坑、垃圾站(场)、污水池、露天坑式厕所等;

3、必须建立完整的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制度;

4、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必须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定点厂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要建立进货台账,采购原、辅材料时,必须向售方索取单据及该批原、辅料检验合格证书或化验单,并且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5、要建立销售台账,详细记录每天制售的糕点、蛋糕品名、生产日期(批号)、销售数量等信息;

6、要建立销毁台账,详细记录每天销毁的糕点、蛋糕品名、生产日期(批号)、销毁数量、销毁方式和销毁人员;

7、原辅料库及成品库内必须通风良好,经常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应有防潮、防鼠、防霉、防虫设施,贮藏固态原、辅料应离地2025cm、离墙30 cm以上,分类、定位码防,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8、操作台(案子)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等,应用硬质木料或对人身体无毒害的其他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及裂痕;

9、加工间应为封闭式,室内装有空调器和紫外线灭菌灯,并设有冷藏柜;

10、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患有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及肠道传染病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手有外伤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操作前必须洗手消毒,穿戴工作服帽,操作间工作人员必须戴口罩;

11、包装食品用的包装纸、塑料薄膜、纸箱必须符合GB9693《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和GBn147《食品包装用纸卫生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再生纸(包括板纸)包装糕点,盒装、袋装及其他小包装糕点的包装标志,必须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三、本标准由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宜兴市餐饮服务食品小作坊的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

1、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处理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及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设施;

3、布局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餐饮具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并配备有足够容积密闭的保洁设施;

5、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6、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

7、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格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8、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本标准由宜兴市卫生局提出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