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1]7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食品小作坊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宜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 2、宜兴市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的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 3、宜兴市餐饮服务食品小作坊的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宜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1、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生产加工场所独立,与生活区严格分离,具备与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辅料(成品)库房,生产加工区 25米以内不得有污染源(包括厕所、牲畜圈舍等); 3、生产加工场所占地面积不得低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高度不低于3米,地面应使用地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屋顶或天花板、墙壁用浅色无毒无害材料进行装修,墙裙用白瓷砖装修,高度不低于 l.50米; 4、生产加工场所具有相应的洗手、消毒、更衣、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5、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相互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6、污物(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向,污物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要便于清洗、消毒。 二、生产设备要求 1、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 2、加工对保存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具备冷藏或冷冻设备; 3、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当无毒无害,及时清洗、消毒,符合卫生要求。 三、人员要求 小作坊负责人应基本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知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穿戴工作服、帽、口罩上岗操作。 四、原辅材料把关要求 建立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凡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专人进行采购、保管和配料,凡使用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辅材料,必须使用有证产品。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使用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报告,不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受污染的、发霉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 五、本标准由无锡市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宜兴市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的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前店后作坊式熟食销售店经营规范 1、本规范适用于不提供餐饮服务场所,且加工场所和销售点在一起的前店后作坊式的熟食销售店; 2、经营面积不得少于30m2,必须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沙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卫生的物质的地区,直线距离25m内不得有粪坑、垃圾站(场)、污水池、露天坑式厕所等; 3、必须建立完整的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制度; 4、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必须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定点厂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采购原、辅材料时,要建立进货台账,必须向售方索取单据及该批原、辅料检验合格证书或化验单,并且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5、原辅料库必须通风良好,经常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应有防潮、防鼠、防霉、防虫设施,贮藏固态原、辅料应离地20~25cm、离墙30 cm以上,分类、定位码防,并有明显标志; 6、销售专间的墙面和地面应当使用便于清洗的材料制成,专间内应当配备空调、防蝇防尘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温度计等,专间应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专间温度应低于25。C; 7、要建立销售台账,详细记录每天制售的熟食品名、生产日期(批号)、销售数量等信息; 8、要建立销毁台账,详细记录每天销毁的熟食制品品名、销毁数量、销毁方式和销毁人员; 9、非定型包装熟食应在10。C以下或60。C以上存放,若无前述存放条件,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需再次利用应充分加热(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C,并确认食品未变质,必须要建立回炉加热记录; 10、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1、患有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及肠道传染病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手有外伤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2、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操作前必须洗手消毒,穿戴工作服帽,操作间工作人员必须戴口罩。 二、前店后作坊式糕点、面包销售店经营规范 1、本规范适用于以粮、油、糖、蛋等主要原料为基础,添加适量的辅料,经过配制、成型、成熟等工序制造糕点的前店后作坊式的糕饼店和面包房; 2、经营面积不少于30m2,必须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沙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卫生的物质的地区,直线距离25m内不得有粪坑、垃圾站(场)、污水池、露天坑式厕所等; 3、必须建立完整的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制度; 4、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必须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定点厂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要建立进货台账,采购原、辅材料时,必须向售方索取单据及该批原、辅料检验合格证书或化验单,并且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5、要建立销售台账,详细记录每天制售的糕点、蛋糕品名、生产日期(批号)、销售数量等信息; 6、要建立销毁台账,详细记录每天销毁的糕点、蛋糕品名、生产日期(批号)、销毁数量、销毁方式和销毁人员; 7、原辅料库及成品库内必须通风良好,经常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应有防潮、防鼠、防霉、防虫设施,贮藏固态原、辅料应离地20~25cm、离墙30 cm以上,分类、定位码防,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8、操作台(案子)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等,应用硬质木料或对人身体无毒害的其他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及裂痕; 9、加工间应为封闭式,室内装有空调器和紫外线灭菌灯,并设有冷藏柜; 10、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患有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及肠道传染病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手有外伤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操作前必须洗手消毒,穿戴工作服帽,操作间工作人员必须戴口罩; 11、包装食品用的包装纸、塑料薄膜、纸箱必须符合GB9693《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和GBn147《食品包装用纸卫生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再生纸(包括板纸)包装糕点,盒装、袋装及其他小包装糕点的包装标志,必须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三、本标准由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宜兴市餐饮服务食品小作坊的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审核标准和规范要求 1、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处理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及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设施; 3、布局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餐饮具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并配备有足够容积密闭的保洁设施; 5、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6、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 7、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格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8、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本标准由宜兴市卫生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