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1]68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宜兴市交通信号灯设置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宜兴市交通信号灯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交通信号灯设置,保障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安全和交通参予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信号灯的设置要遵循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交通冲突、提高通行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必须与道路状况相一致,各相位时间安排必须与所在路口或所控制的车道车流量相匹配。 设置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必须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配套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四条 双向两车道路口禁止设置方向指示信号灯,统一设置满屏信号灯。 第五条 双向两车道以上无提前右转弯匝道的路口,左转弯车道设置方向指示信号灯,直行、右转弯车道设置满屏信号灯。 第六条 双向两车道以上有提前右转弯匝道的路口,左转弯车道设置方向指示信号灯,直行车道可以设置直行方向指示信号灯或满屏信号灯。 第七条 设置左转弯方向指示信号灯并借用对向车道的,信号灯设置为左转弯先行。 第八条 设置交通信号灯必须提前将设计方案报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审核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完毕后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设置交通信号灯的,由交巡警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并引发交通事故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由产权所属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负责解释。自2011年5月1日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