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1]6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宜兴市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宜兴市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实施细则 市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0]3号)、《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意见》(宜政发[2010]4号,以下合并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企业将经营范围中的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科技研发、贸易营销、设计策划、配套服务等非核心的、辅助性的业务从其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所有工业企业,其物流、运输、仓储、配送、销售、科研、设计、咨询、配套、租赁等辅助业务均可从其主业中剥离,注册成立独立企业。 第四条 市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组织领导;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 各镇、园区、街道成立的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主辅分离的相关工作。 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主辅分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主辅分离新设企业,其营业收入从母体企业的主营收入中分离出来后独立核算、单独开票,计算缴纳各项税收。新设企业为母体企业提供服务时,由母体企业支付酬劳,新设企业开具服务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鉴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特殊性,人、车、制度齐全,年缴纳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缴纳营业税在2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资格。 第六条 主辅分离企业(安装业)在外地的安装业务回宜开票,对财务核算不规范,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应税所得率原则上不高于12%,同时,个人所得税在规定时间内可按实征收。 第七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从事研发、设计、创意等高技术、知识含量业务的,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可优先认定为省、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偿付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计算缴纳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申请货运自开票纳税人。 市外自开票交通运输企业(纳税人)承揽我市规模企业运输业务,并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按自开票纳税人在宜购领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子公司,其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可采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需要建造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在符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优先供应其所需用地。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情况下,经市相关部门同意,可直接利用原有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十三条 经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三年内免征综合规费,原已分离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2009年为基数,三年内增量免征综合规费。 第十四条 建立主辅分离工作例会、情况报送和情况通报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情况汇总分析会议,汇总全市主辅分离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共性问题,解决企业具体困难。会议由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各镇、园区、街道主辅分离工作联络员参加。 (二)情况报送制度。每月各镇、园区、街道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机构、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将主辅分离工作的推进情况、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报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情况通报制度。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市主辅分离工作情况,加强对典型企业、分离形式、分离内容、创新举措等先进经验的总结交流。 第十五条 主辅分离企业应当根据《意见》及本实施细则,结合企业发展及经营实际,制订主辅分离具体方案,各镇、园区、街道主辅分离工作机构要做好跟踪、推进、帮扶工作。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分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确保新分离的企业尽快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企业主辅分离认定、奖励申请流程(附件1) (一)企业主辅分离的认定。新分离企业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开展业务(开具第一张发票后),向所在镇、园区、街道财政所(局)申领《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认定表》(附件2);经各镇、园区、街道财政所(局)和国地税分局签章后,上报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主辅分离企业(贸易营销)在其母体企业缴纳税费不低于分离前总额的前提下,方可享受扶持政策。若母体企业缴纳税费低于分离前总额的,经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以分离前企业缴纳税费为基数,母体企业与分离企业的税费增量部分享受扶持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在我市缴纳的营业税和其他地方税收,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比照享受主辅分离企业政策。 市外自开票纳税人来宜设立分支机构而缴纳的地方税收,经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我市运输业务发包的规模企业(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比照享受主辅分离企业政策。 (二)企业申请奖励。次年1月份,企业向所在镇、园区、街道财政所(局)申请奖励,填报《企业主辅分离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3),提供纳税证明,并经国、地税部门审核;各镇、园区、街道汇总申请表后,报送至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政府审批。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主辅分离扶持政策申请表》进行汇总审查,并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奖励的主辅分离企业,由市财政直接兑现奖励到相关镇、园区、街道和企业。 享受政策时段,新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开具第一张发票之日起享受三年(每满12个月计作1年),第一年市级留成部分按镇级30%、企业70%分成,第二、三年市级留成部分按市级20%、镇级30%、企业50%分成。原已分离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并经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比2009年增长的部分, 2010年市级留成部分增量按镇级30%、企业70%分成,2011年、2012年市级留成部分增量按市级20%、镇级30%、企业50%分成。 第十九条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将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奖励与扶持,充分发挥政策和资金引导作用,扶持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宜兴市企业主辅分离认定、奖励申请流程(略) 2、宜兴市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认定表(略) 3、宜兴市企业主辅分离扶持政策申报表(略) 4、宜兴市主辅分离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