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05期
市政府关于高中教育招生收费的批复(2011-8-4)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2:25:18   [        ]     
文号 宜政发[2011]86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教育局、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我市高中招生收费的报告已收悉,根据无锡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联合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费[2007]232号、锡财综[2007]30号、锡教规[2007]15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学费:

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收费标准为:

1、三星、四星级高中(江苏省宜兴中学、江苏省宜兴一中、张渚高级中学、和桥高级中学、官林中学、丁蜀高级中学、东山高级中学、阳羡高级中学):850/生•学期。

2、张渚高级中学徐舍办班点、和桥高级中学周铁办班点按二星级高中标准收费:650/生•学期。

二、择校生择校费: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择校生择校费标准为:

1、三星、四星级高中:

江苏省宜兴中学、江苏省宜兴一中、张渚高级中学、和桥高级中学、官林中学、丁蜀高级中学、东山高级中学、阳羡高级中学:30000/生。

2、张渚高级中学徐舍办班点、和桥高级中学周铁办班点按二星级高中标准收费:20000/生。

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退(转)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参加学习的,因家庭迁离省辖市境而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

特此批复。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